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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7 16:33:00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采〔2008〕9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业务水平,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是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操作过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各采购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大局出发,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业务代理工作。
  
  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近两年,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项目代理的工作质量,甚至出现了投诉现象。各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把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正的政府采购队伍。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各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以专家费、评审费、赞助费等名义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标文件售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招标会议结束后,应全额返还各投标供应商。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采购单位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罚,并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事先指定或圈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在财政、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按顺序通知。同一专家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使用三次。开标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现场不得授意或干扰专家的评审工作。对200万元以上项目及200万元以下易引发投诉的项目,由采购人抽取,公证处参与监督。对5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抽取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参加评审工作。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五、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每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对采购文件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将评标资料等按顺序装订成册。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各存一套。采购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前专家论证书、专家抽取名单、评委及监督人员名单、专家评审意见、专家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公证书、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六、认真对待投标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材料后,要及时会同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耐心解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对投诉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不认真答复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投诉经查属实的,财政部门将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三次以上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有可能影响采购代理业务的钱物、宴请以及娱乐等活动。不向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可能影响采购工作的各种不当得利。对违反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维护评标现场工作秩序,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为使评委能够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出入评审现场。评委在评审时,严禁私下相互串通和交换意见,不得发表有诱导性和倾向性言论。所有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应在进入评标现场时上交监督人员进行妥善保管。对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审查及打分工作,应由专家代表、采购人代表、公证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交评委审定。评委应独立地填写专家意见表,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标报告,也可以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汇总各评委意见后,写出评标报告。
  
  九、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对投标商提出的注册资金、资质证明、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得过高或过低。要求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应明确颁发的部门和种类。采用综合打分评标办法的,不得将资质作为打分因素,只可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要求。打分标准的制定应科学合理,不得有倾向性。对投标商的业绩要求,应明确合同的签订时间范围以及合同内容。
  
  十、加强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青岛市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把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年终进行汇总,并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布。考核不合格的,将停止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对以上规定要求和其他文件规定要求都将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规范 政府采购 行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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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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