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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3 16:01:00 来源:北京财政局

昌财采购[2008]250号
  
  区属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现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昌平区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的批准。
  
  二、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均应废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下称“情形一”);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下称“情形二”);
  
  (三)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以下称“情形三”)。
  
  三、公开招标采购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
  
  四、申请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情形一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五、申请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对于情形一,应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后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分包控制金额、变更原因及建议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提供);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由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两名以上专家出具);
  
  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提交招标公告已依法发布的证明材料(指定媒体的公告网页)、参加投标活动供应商情况的说明及招标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代理机构提供)。
  
  (二)对于情形二,应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后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分包控制金额、变更原因及建议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提供);
  
  2、能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对于情形三,应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后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书,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分包控制金额、变更原因及建议的采购方式(采购人提供);
  
  2、全部投标报价文件、采购预算批复。
  
  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上述申请材料汇集完整,报昌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七、原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的操作程序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采购 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200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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