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桂财采〔2008〕38号
关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一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就第二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 适用范围
凡单次印刷预算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之内或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单项目印刷预算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内印刷服务的,实行定点印刷。
定点印刷内容包括信封、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等。
信封类印刷不论预算金额多少,都必须在定点供应商直接选择确定承印厂。
对于有内部印刷厂(指未办有营业执照,不对外经营的印刷厂)的采购人,可承印本单位的印刷品。
(二)有效期限
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二、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优惠率
本期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如下:
序号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刷厂24.92%黄建庭139786009392611800
2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25%韦小萍139771999563899842
3广西飞翔特种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2.6%黄晓峰139781506024781128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印刷厂27%覃涛138771728993122713
5广西瑀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35.5%韦玲136078632885625229
6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刷厂25%黄素芳139786815105319325
7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38%何强勇139788138693316863
8广西区党委劳动服务公司凤凰印刷厂30%宁荣钧133176191895899868
采购人在执行印刷服务政府采购计划选择定点供应商时,应当在其优惠幅度的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更高优惠率或更低价格,择优确定承印企业。
三、办理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人根据业务需要,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优惠幅度(价格优惠率)计算价格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定点供应商凭审批后政府采购计划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合同承担印刷服务。
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及采购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印刷服务投标时的评标要素之一,采购人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将印刷服务委托非定点供应商承印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
(二)在定点有效期内,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交付印刷品返工两次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印刷业务的;
3.向采购人提供的印刷服务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
4.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5.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服务的价格;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8.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9.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印刷行业经营资格的;
10.定点有效期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印刷服务定点资格的;
11.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或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
12.因印刷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及定点供应商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的;
13.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承揽业务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
(三)在执行本期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供应商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5331810。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各中标供应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本厅厅长、副厅长、
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厅内有关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