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石河水闸除险加固施工招标分析
标底编制出现重大漏项,导致标底编制本身不响应招标文件,而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却不能中标……到底原因何在?
1、 项目简介
长沙县赤石河水闸建于1966年,经30余年运行,工程已严重老化,安全鉴定为四类水闸,同意报废重建,批准静态总投资2961.38万元。2001年下达“四水治理”国债资金100万元,2002年下达除险加固国债资金1000万元。项目法人为赤石河水闸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为强化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设立了“长沙县赤石河水闸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2002年10月24日,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其国内公开招标;2002年11月3日,指挥部与“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谈妥招标代理协议;2002年11月6日,指挥部通知管理所与该公司补签合同手续。至此,指挥部将原拟由“湖南天平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变更为“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并委托“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标底。该工程施工招标于2002年11月29日公开开标,公布标底为1896.3627万元。招标主要过程和程序如下:
① 2002年11月6日,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② 2002年11月6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接受报名,发放了资格预审文件。
③ 2002年11月8日,对按规定报名,且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施工企业进行了资格预审,确定了入围投标单位,并发出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④ 2002年11月9日,发售招标文件,2002年11月12日,发出了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⑤ 2002年11月14日,组织了现场踏勘和答疑。
⑥ 2002年11月25日,在异地封闭进行标底编制工作。
⑦ 2002年11月28日下午,组织召开了由业主、招标方、长沙市水利局招标办、省水利厅招标办参加的开标前的预备会议,在会上,确定了标底审查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办法。
⑧ 2002年11月29日,按照开标前预备会议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成了评标委员会,在省水利厅招标办、长沙市水利局招标办、长沙县纪委监察等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如期组织标底审查、开标、评标工作。按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推荐出了中标候选人,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公告。
⑨ 2002年12月5日,按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中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以及业主方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 质疑
湖南省水利厅及省有关部门多次收到投标人的电话举报和举报信。举报该项目招标存在以下问题:
① 正式开标时间是2002年11月29日上午11时,推迟1小时开标无任何情况说明。
② 招标文件载明要求投标人于2002年11月25日前交纳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在已有3家按期到账的情况下,招标方又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延期至11月29日,造成某某建筑公司和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构成有效投标人。这就是硬拉关系队伍入围。
③ 招标文件载明“本工程发电站设备(包括水轮机、发电机、变压站电气设备)由发包人提供,其他设备由承包人采购提供”,而招标人在编制的标底中违反公示文件精神,未将其他设备列入,有意留下活口,造成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报价中标,实属严重的舞弊行为。
④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标底价不可能在1700万元以内,而1700万元报价中标,说明了业主高估满算,骗取国家投资。
⑤ 招标代理公司及某建筑公司按某领导授意,违背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分别在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中有意少算起吊设备款,以达到让某建筑公司中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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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 结论
湖南省水利厅接到举报后,为核实举报问题,根据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标底资料,责成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特聘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造价、水利机电、招标代理等方面专家,对标底进行复核。结论如下所述。
(1)标底故意漏项数额巨大
该项目于2003年1月15日10时在长沙组织了“设备采购招标”开标。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载明,此次招标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分为三个包。其中:第一包为“水动设备”4台/套,包括水轮机、调速器、发电机;第二包为“闸门启闭设备”共20台/套,包括启闭机(10吨)9台和(40吨)11台;第三包为“清污设备”,包括27米宽和25米宽的清污设备各1台/套。
对照该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足以证明“设备采购招标”的“第二包”和“第三包”均属“工程施工招标”的内容,按《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约定,应系参加该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招标人理当在标底中计列其设备购置费,投标人应在报价中计列其“设备购置费”。经专家咨询和市场询价,表明标底漏项的设备款约350万~380万元。
专家一致认为该工程因“招标标底”存在明显的漏项,且数额巨大,在标底中所占比例达24%~29%,其标底是不能作为“标底”采信的。必须在不改变单价和工作量的前提下,增列“漏项”的购置费,减列“增项”的安装费。
由于标底漏项数额巨大,从而造成了投标人的不公平竞争。该项目施工招标中,共有5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中恰有2家投标人也在报价中相应漏项。此举使本次招标选择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中标”,严重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2)设定非法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长沙县赤石河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的补充说明》(2002年11月9日)中,规定投标人“须在2002年11月25日前按下述开户行及账号提交人民币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系用巨额履约保证金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18万元,超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3年第14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的规定。按公布的标底与漏项之和,该工程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不能超过15万元。
(3)指挥部越位揽权
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表明指挥部越位揽权突出。据查,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人系由指挥部指定,而非项目法人(招标人)——管理所——主动委托,“中标通知”系指挥部通知代理人发出,招标工作职权完全由指挥部行使。此举,违背了国家对工程建设所确立的项目法人负责制,也违反了我国的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指挥部某负责人亲自参加评标,其评分显失公正和公平。
(4)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
1)拒不接受招标行政监督人员延期开标的决定
该项目开标之前,承担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其标底严重漏项,且数额巨大,标底不能采信,因此,决定该项目施工招标不能如期开标,要求延期开标。但是,指挥部有关人员却拒不执行,招标代理人出具“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书后,该项目采用漏项数额巨大的标底,并完成了开标。从而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中标”创造了“条件”。
2)顶风发出“中标通知书”
湖南省水利厅接到投标人的举报后,分别于2002年12月4日、13日组织召开了长沙市水利局、长沙县水利局、赤石河水闸工程指挥部、管理所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明确要求:a. 在调查核实之前,中标通知不能发出;b. 施工队伍不能进场;c. 招投标全套资料送水利厅组织专家核查。然而,现已查明,“中标通知书”于2002年12月5日发出,且只有招标代理人盖章,却没有招标人盖章。该“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既违反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程序,也是故意造成既成事实的局面。
3)拒不执行
“湘水建管[2002]142号文”的规定
2002年12月11日,水利厅下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长沙县赤石河水闸暂缓进场施工的通知》(湘水建管142号),再次明确通知:a. 立即收回《中标通知书》;b. 立即中止施工队伍进场;c. 本月13日前将该项目招投标的全部资料提交水利厅稽查。因为指挥部的干扰,拒不执行142号文的规定,反而加快了施工队伍进场。指挥部某负责人还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有关会议上传达省监察厅“三条意见”,抵制行政执法监督。
4、 处理决定
鉴于长沙县赤石河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水利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一年内停止对长沙县同类工程项目的审批。
② 停拨该项目50万元的省财政配套资金。
③ 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招标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禁止该公司进入全省水利建筑市场承接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予以相应的处罚。
④ 责成项目法人从施工合同执行中扣回工程溢价33万元。该项目施工招标标底漏项251.69万元,“中标人”高岭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报价中同样漏报“启闭机”、“清污机”、“电动单梁起重机”三项“设备购置费”,若非标底漏项,该工程施工招标之最优报价为“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988万元(该报价中列计了三项设备的购置费),因此,该工程施工中标价本不应超过1988万元。但“中标人”的报价加上标底漏项的设备购置费后,就超出了1988万元,形成了33万元的溢价,为此,责成项目法人从承包人合同中扣回33万元。
⑤ 建议省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其纪律责任。
⑥ 建议省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招标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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