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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开标决胜负(二)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4-11-10 10:3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二次以废标收尾

    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对第一次开标遗留下来的项目进行重新招标,采购方式依然是邀请招标。

    以报价情况看,由于选择品牌不同,价格悬殊很大,第一包最高报价基本上是最低报价的10倍,第四包最高报价是最低报价的4倍多。考虑到有些企业提供的资质严重不全,且报价悬殊太大、采购人对报价没有承受能力和心理准备、性价比方面不能提供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资料等因素,经全体评委评定,此标废标。废标理由分别如下:

    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均未签字;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中商标名称未复印出来(即未见商标名称),未提供检验报告;未提供投标品牌的相关资格证明;投标函中法人代表签字为复印件,同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表格式样提供(资料);未在投标副本上注明“副本”字样。

    事后有一家企业地区代表态度嚣张,声称他们是市委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其余人可以被废标,但他们各项资格齐全,应该定他们中标,最后去相关部门去“告状”,未见结果。

    存在问题分析

    此次路灯维修材料招标的不成功,从中反映出了诸多问题。此项目由于包括代理机构在内的各部门工作草率与随意,致使正常招标工作流产,浪费时间与精力,值得认真总结。

    代理机构未做充足准备;总包与分包未能准确定位

    根据法律精神,集中采购机构应追求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把零星分散的采购项目进行适当集中,一则能够提高采购机构的办事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减少工作量;二则能够有效地利用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前提是当地采购市场要发育完善,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

    此次路灯维修项目招标,由于采购中心默许采购人的意愿,未做充分的市场调研,把询价采购单项最低价中标原则应用到了邀请招标中,分包太多失去了规模优势。

    笔者认为,要全面看待总包与分包问题:首先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路灯维修器材涉及项目太多,哪些项目能够集中,企业生产范围情况,供应商销售的分门别类情况,这些问题必须要了解清楚,要全面了解市场行情,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次能归类的招标项目一定要归并,形成规模采购效应。

    第三,总包项目中分包类别不宜过多,必要时可以分成几个项目单独招标,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此次招标项目包含内容多,而供应商投标面较窄,总包在一起显得混乱而无章法,其实可以分成几个独立的项目较为稳妥。如灯泡灯具类、空气开关类、辅材类等,采购中心不应分包以适应供应商的投标需求,而是要强迫供应商适应采购机构的总包方案。

    第四,采购机构要勇于创新工作思路,不要参与一些暗箱操作,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精神,自觉抵制诸多不良现象,同时要加强行业内的信息交流,认真吸取外地采购机构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开拓创新。

    供应商选择方式过于简单,信息堵塞,缺乏公正性

    采购人提供的供应商数量很少,没有充分考虑到项目多的特点,应该吸取第一次招标不顺利的教训。两次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不多,再加上供应商只能有选择性地投标,不能形成充分竞争机制。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缺乏,采购人提供的名单又少,而且还带有倾向性,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妥当,限制了众多供应商的参与权。由于供应商很少,不能随机抽取供应商,不符合邀请招标供应商的选择要求,存在不公平现象。

    采购方式值得商榷

    使用邀请招标方式似有不妥之处,邀请招标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的。路灯维修材料全国范围内的供应商很多,且项目也没有特殊性。根据限额要求可以


采取公开招标形式;根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邀请招标可以说是导致此次招标不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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