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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为何敬而远之

作者:吴 强 发布于:2004-11-15 16: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背景

    作为一个中小规模的地级市,江苏省迁宿市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了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遇到的问题。如采购预算制定不及时,政府集中采购变相为应急采购、分散采购、重复采购,采购中心疲于应付等。尤其是空调设备类采购,仅2003年11月,该市就举行了4次空调设备询价采购活动,采购金额仅44640元,当年8月与11月各有一次为一台空调专门进行询价采购。

    为彻底解决空调设备采购不规范问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采取协议供货方式,并发布了政府采购公告,邀请市内的空调供应商参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空调设备协议供货投标,但公告发出后,响应者寥寥,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前来咨询报名,许多供应商明确表示不参与,导致了该市首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活动“流产”。到底是什么,使该市空调供应商对协议供货敬而远之?

    市场量小,无利参与

    据统计,2003年宿迁市全年共采购空调设备70余万元,共有宿迁苏源、宿迁苏宁、宿迁五星、宿迁华洋等多家供应商中标,其中中标最多的宿迁苏源中标金额为29万元,还不到其全年市场销售额的1%,用其投标人代表的话说,政府采购只占其全年销售量的零头,而且几乎没有利润可赚,参加政府采购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创品牌、树形象、做广告,利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平台接触政府机关单位客户,看重的是政府机关个人采购这块蛋糕,对政府采购市场其实是抱着可有可无的观点。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他们就失去了与政府机关人员接触的机会,当然也对政府采购失去了兴趣。

    费时费力,无力参与

    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招标确定入围的供应商需要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在每隔20天,由专人将其代理、代销、经销的空调零售价、政府采购单价报送至采购中心。品牌、规格、型号必须报全,遇有季节性调价、市场缺货等变动必须随时上报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处及时变更处理。供应商本来就不挣钱,还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报价,成本太大,倒不如遇到大标好标有利可赚的就投,供货时间要求紧,采购数量少、无利可图的就放弃来得节省、轻快。

    条件严格,不敢参与

    由于是协议供货的试点,为保证后期监督管理不缺位,该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一旦确定入围,就必须缴纳两万元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光这一项规定就使许多供应商望而却步。同时协议中严格要求,入围单位报价不及时、未报全品牌型号、价格变动未上报、未按中标价执行的都将处以重罚,乃至取消其入围资格,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对于付款及时性、规范采购人到入围供应商处采购等内容只字未提。片面强调政府权益,而忽视了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年政府采购总量只有60多万的空调设备市场内的供应商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不定品牌,无心参与

    在招标文件中,我们注意到有这样的规定,只确定入围供应商而不确定入围供应商所供空调的品牌,采取每月定期报价,谁价低谁中标供货。无疑,此条款打破了部分品牌空调厂家的价格壁垒,也杜绝了定品牌对政府采购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却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不顾供应商品牌代理的优势,走入了盲目低价中标的误区,供应商代理、代销、经销、授权、售后维修服务资格失去了意义,惟价格竞争只能是一种恶性的竞争,理性供应商自然无心参与这种游戏。

    数量不定,无法参与

    实践中,空调设备的价格往往与采购数量相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数量很大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备原厂商处拿到比正常零售价要低得多的“工程价”供货,甚至低于零售进货价,这个价差完全由厂家负责补贴给供应商,供应商无需考虑价差,只要做好销量就可以稳赚不赔。由于协议供货无法对采购数量进行明确,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只签订入围协议,而没有签订固定数量金额的销售合同,供应商无法凭借政府采购数量优势在设备原厂商处取得“工程价”。在低价格中标的前提下,供应商要想中标取得供货资格,就必须自己贴


差价,要么打肿脸充胖子,否则只有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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