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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三次采购电脑都是一家中标”

作者:北风 发布于:2004-11-16 10:25: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某县城中学从2003年9月3日至2004年8月28日,三次招标采购学生电脑,规模较大且都是一家中标。在社会上引起上不小的议论,行风监督员反馈了信息,受到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高度重视,派员调查了解。经过明查暗访,终于弄清了原委。

    一、采购经过 
                                 
    此中学采购电脑的经办人得领导交办的任务后,即刻以第一时间告诉H电脑有限公司推销商徐某,徐某根据学校的需要推荐了联想、清华同方和方正等几种品牌的学生机,校方领导人接受了“几位教师”的建议:第一次购置“ 联想品牌:启天2600型P4  1.6G 25640DSN(DOS)  ”;第二次采购“ 开天15006C/1.1G   6420DSN联想牌学生电脑  ”; 第三次采购“ 联想牌: 文祥500CL  1.2G/128M/20G/AGp   16M/40X/10M/100M自适应网卡”。并均由徐某对技术后援支持、售后服务和市场信誉度以及有关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文字材料,然后由经办人到政府采购中心申请采购;采购中心经办人提出了“不应如此确定品牌和技术参数”,但在采购单位以“满足不了我这些要求就不行”的急言厉色中迁就过去了。
                                 
    从整个档案资料反映的情况来看,手续合法、程序规范,完全是依法进行;但三次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项目规格要求及数量”中分别载明:“家悦E5015型服务器5台和启天  2600型号P4  1.6G 25640DSN(DOS)联想牌学生电脑117台”;“家悦E5015型服务器7台和开天1500 6C/1.1G   6420DSN联想牌学生电脑 92台";"  文祥500   CL 1.2G/128M/20G/AGp   16M/40X/10M/100M自适应网卡146台联想牌学生电脑及其电脑桌"。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均由H电脑有限公司以69。8万元、57。6万元和77。7万元中标。学校领导十分重视货物验收工作,特地请当地采购集中推荐的专家评委和 质监局技术人员与采购人组成货物验收小组按规定程序审验;第一次剔回11台、第二次剔回3台、第三次全部合格。

    二、原因
                                 
    1、采购人员思想意识是其中标的根本原因。接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信息应该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让供应商有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而某单位采购经办人违反了信息发布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原则,在信息发布之前,最先告之此供应商;供应商迅即履行了上级规定的报备手续,赢得了竞争价格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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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获取信息迟早是其中标的主要原因。在电脑销售中,谁最先得到采购单位所需的品牌、型号,谁就能得到最优惠的销售政策、拿到价格最低廉的销售价格,在竞争中就最具有实力。徐某获取此中学采购理想牌电脑、型号和数量要求时,立即告之销售部“报备”,他就享受到公司规定的每台特优价(当然视采购规模而定);其他任何人再拿货,只要是销售此单位的同一批次电脑是不可能再有这么优惠价的。从这个单位后两次采购中供应商报价来看:此供应商在有效标中确实最低,但仅比次低价每台少39。4元和30。6元。此供应商后两次最先获悉某校采购电脑的品牌、型号和数量信息,实现利润是当然可观的。
                                 
    3、厂商销售体制是其中标的重要原因。厂商对本系统销售人员的推销政策中规定:最先获取采购人需求的品牌、型号和数量的销售人员,按规定履行报备(也指登录报备)手续后可享受特优惠价。如果另有推销人员从厂家把货物提走销售给采购人即惯称串货(也指区域间的货物商品由销售人员捣卖或无规则的流动),将对厂家按销售规模和总金额予以罚款,补给最先报备的销售人员。这是厂商鼓励销售人员开发市场的一项措施。
                                 
    4、招标文件缺乏科学性是其中标的直接原因。在招标采购文件“采购项目规格要求及数量”中如此详细的指定到具体的技术参数,说到底就是参照特定供应商的条件来制作招标采购文件,又有人在采购信息公布之前,把信息告之特定供应商,在现行厂商销售体制的下,谈何公平、公正竞争呢?集中采购机构以违法作为代价来满足采购单位“有目的、有思想意识”的要求。

    三、对策:
                                 
    1、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让人们学法、懂法,才能守法,进而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采供双方的行为,这是当务之急:一是利用当地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建设、财政等部门与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才能增强社会监督功能;二是采用引人注目或喜闻乐见的过街横幅、戏剧节目等形式宣传招标人的合法行为,给单位和个人带来的好处;哪些不良行为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了危害,用身边的事例教育引导人,增强人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还可以设立咨询台面对面解答各界群众提出的问题;剪集图画展;请媒体介入,当曝光的曝光;以充分的事实说明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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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2、提高采购机构人员的素质迫在眉睫。采购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是有效遏制采购中的腐败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关键。监管机构应对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鼓励工作人员爱岗敬业,不断总结工作中经验教训,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猫头性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与专业性技能(如IT基本知识等)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的同时,必须加大力度对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监督检查,使他们尽快胜任本职工作。
                                 
    3、依法实施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型号进行采购是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有人说这样满足不了采购人“就要某品牌型号机”的需求,会影响采购人接受监督管理的情趣。笔者认为:不能用违法行为作为条件来换取采购人的接受监管。改变“定品牌、定型号比价格”的不科学招标采购方式,还是依法不指定“品牌”,采用:“定主要技术参数范围(用不低于或大于等于来表示)、性能要求比商品价格和信誉度、美誉度”的方式进行采购。

    几个品牌间更具有竞争性。从实践来看,这是解决当前采购IT类产品普遍存在的“定品牌、定型号比价格”问题的有效办法。这样不受厂家的销售体制的制约,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个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采购信息公告统一发布。《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采购人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或只要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规模标准,就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维护政府采购的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有均等的参与公平竞争机会。否则就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就会引起供应商的投诉和采购单位知情人的不满。
                                 
    5、加大监管力度。在日常采购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采购IT类产品的新办法、新路子;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注重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努力减少人为因素 定标 ,具体应严把“六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关、非指定品牌关、非排斥潜在投标人关、每个环节期限合法关、易于操作关、采购本国品牌关(无特殊性);坚决纠正招标采购文件中的违规条款;坚决查处违法乱纪行为责任人,并做到“三个一律”,即:一追究责任,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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