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拖不验谁之错
案情
2002年5月,某县L镇某中学计划兴建9800平方米的新校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施工招标。11月,该中学向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申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公开招标;通过建设工程网发布信息后,经招标资格审查小组评审和实地考察,17家建筑商中11家资格审查合格的全部同意参加投标;12月4日,在招投标交易场所举行了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该县X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两日后,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在合同酝酿签订阶段,招标人以利润较高为由多次要求中标人将中标价667万元降到615万元。合同签订时,镇政府负责人又表示,镇政府出资的200万元不能在竣工前到位,请中标人同意按40%、30%、30%分3年付清;地方教育部门也表示了付款难度,但被中标人婉拒。12月21日业主与中标人在讨价还价中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镇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都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求业主迅速组织人力达到场地“三通一平”承诺,但镇政府和业主以“民工难组织”为由协商另付场地平整费用3.7万元,仍由施工企业建桥修路平整场地。
2003年5月,当工程进展近一半时,工人因得不到工钱强行搬东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向业主和镇政府求救,被情绪激烈的工人扯推长达3个多小时,待镇派员到达现场时,项目经理已被送往医院。
8月,工程施工结束。未来得及申请验收就被业主投入了使用。建筑方申请竣工验收以来,书面申请、与业主交涉、找监管部门和县政府领导多达11次,都因种种原因被一拖再拖。据了解,按合同规定,验收后业主要付款150余万元。
日前,在该县政府组织下,迟到长达数月的竣工验收终于划上了句号,有关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在征得有关各方同意下,也都限定了付款时间。虽然问题已经解决,但留给人们的思考却很多——
分析
业主:法制意识不强 诚信观念淡薄
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是工程的法定价格,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必须造价,是不允许招标单位事后加刀“砍价”的,“砍价”行为应受到法律处理。施工条件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等,都是招标文件中清楚表述的内容,而实际却没落实到位。工人索取劳动报酬是正当的,尽管方式欠妥,但追根究底是业主要求垫资造成的。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由,业主提出先用后验,但为何长拖一年多时间才验收?150余万元的工程款就这样一拖再拖。
镇政府:重视不足 领导不力
学校整迁涉及到近4000名师生正常教学和学习,是全镇干群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地方政府工作中的大事,理应组织和动员各方力量确保建校资金到位,并担负起检查指导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周边施工环境的责任,但该镇有关领导“协调”招投标双方更改招标投标文件内容,默许“砍价”,要求标后垫资,处理问题不及时,在这一案例中,显然负有领导责任。
监管部门:“漏”监 “失”管
监督管理部门对“垫资”行为知而不管,仍允许其进入招投标程序;合同文本中的价格与最终成交价不一致;原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按工程进度足额付款”的承诺被更改为“分3年付款,各付40%、30%、30%”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却没有纠查。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越权、错位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却跟踪不到位。
教训
监管部门:不能避重就轻
招标文件内容是招标人对招标采购项目前期工程具备情况的表述,是一种承诺,是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随意更改是《招标投标法》所不容的。施工单位提出补偿、延长工期并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皆由业主负责,都应视为合理要求。作为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应单纯地进行招标文件的备案而使审查名存实亡,应维护《招标投标法》的威严,严厉查处标后随意降低中标价、要求垫资、另加条件等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更显示出标后跟踪管理的必要性。
供应商: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法律上,招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供应商尤其是中标单位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砍价”、“标后强行要求垫资”、“先用后验”、“久用不验”、“无正当理由不付款”等违法违规问题上,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诉讼。如果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为了搞好关系不停“让步”。坚决向侵害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讨还公道,非但不会影响中标价格,还有助于付款、验收等问题的解决,有利于遏制这些不良风气的蔓延,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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