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的“错”(二)
作者:殷如良 发布于:2004-11-19 10:0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虽然这宗采购业务的投诉,最终以双方都接受了协商处理而告一终结,但案情留给人们的启示太深远了,留给人们的教训也太深刻了。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从采购中心主动与未中标的A、B公司取得联系,并向其通报询价结果的做法与态度来看,采购中心负责询价的人员不太可能有暗中作弊的嫌疑;而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这宗采购业务的金额并不大,利润空间也较小,A公司似乎也不大可能为此而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讹诈采购中心,这就是说,在这起“询价”采购的案例中,可以排除主观人为的作弊行为,而最有可能的就是确实“听错”了,那么,这“听错”究竟又是谁的“错”呢,可能是供应商报价不清而出的“错”,也可能是询价者在询价时漫不经心而出的“错”等等,都有可能,但笔者认为,这些都是现象上的、表面上的“错”,而真正的“实质上”的“错”至少有下列三个方面,这才是我们要“关注”的“错”。
现行的询价采购“制度”存在缺陷,对实施“询价”的手段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可以使用“电话”来询价就很值得商榷。由于询价采购只能要求对方“一次性”地做出不得更改的“报价”,因此,询价采购的核心环节就是要得到被询价对象准确无误的“一次性”报价,并且,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该报价确实是对方报出的,而不是询价人自己编造的,因此,在询价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使用“电话”作为询价的手段就很值得推敲。
通过电话来询价,存在许多弊端,一方面是无法让对方核实电话记录是否真实,这就导致如果询价人“听错”了或“记错”了对方的“一次性”报价咋办?另一方面,询价者在打电话时,其他同事们不好直接或共同参与询价和监督,如果询价者暗示对方多次重复报价,或有意记错报价并从中作弊咋办?等等,不难看出,“电话”询价手段的内控力度较弱,外部牵制效力也不强,因此,在询价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使用“电话”来询价就必须要做出规范。
不少的基层采购中心实施的询价采购“操作”不够规范,内部监督管理和岗位牵制制度等严重缺位,这种内控不力的现状急需要加以完善。按《政府采购法》中询价采购操作程序的规定,实施询价采购要依法组建“询价小组”,并由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即使是使用“电话”来询价,至少也要使用电话的“免提”或“录音”等功能,以让所有的询价小组成员都能“听清”询价内容,以共同证明询价过程的真实性,共同承担询价采购的责任。
如果简单地由一个人去负责询价,大家再“放心”地签上字,人为地“完善”好询价记录,这种不参与实质性监督的操作方式,也很容易滋生暗中操作或其他舞弊行为。
任何询价“手段”的实施必须要达到充分实现采购宗旨的目的,而不应当机械或教条,对此,有些采购人员的服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按法律规定,被询价的对象确实是只能做出“一次性”的报价,而使用“电话”来询价,如果由于电话线路或电话机发生了故障等原因,导致对方在电话中的报价声音不清晰,询价人员又听不清楚,这时咋办,询价人员只能接受对方的再次重复报价,并与对方进一步“核实”清楚才行,而不能凭印象“记”上一个似是而非的报价,更不能凭空或随意地“为”对方记录上一个“报价”,这样就视对方的正当权利为“儿戏”了。
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为目的,努力提高自己业务素质,明确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而不能拘泥于规章制度的条款,更不得随意践踏他人的正当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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