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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成功实例谈货物采购

作者:付世周 发布于:2004-12-01 16:07:00 来源:上海政府采购网

    最近笔者参与了长宁区部分医院所需一批医疗设备的政府采购任务,此次采购进展顺利,获得了成功。下面先介绍本次采购的基本情况。

    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预算资金近300万元,尽管总金额较大,但考虑到主要设备具体要求在前期尚不能确定等原因,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选择供应商方式:在市、区政府采购网上面向全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凡前来报名的供应商,只要符合资格条件,谈判小组均让其参加谈判。

    评定成交办法:1、参照一些大型项目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用综合评分法。2、为提高效率、避免干扰因素,谈判小组仅对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各方面能够基本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分,凡谈判小组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将在谈判过程中告知该供应商并允许其申辩。3、供应商得分由商务分和技术分组成,商务分为客观分,技术分为主观分。4、商务分由报价分和优惠承诺分组成,报价分的大致计算方式是:以所有供应商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若报价为基准值则得分为基准分,若报价低于基准值,每低一个百分比其得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增加0.5分,直至最高得分,若报价高于基准值,每高一个百分比,得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减去1分,直至最低得分。优惠承诺分是按供应商三种不同优惠承诺情形给出相应的得分。5、技术分的分项由供应商基本情况、产品品牌、功能、技术性能、维护、国产化率、售后服务及供应商其他响应情况等八部分组成,由谈判小组各成员独立对供应商评分,取各成员所评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技术得分。

    操作步骤:采购方编制谈判文件,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报名,领取谈判文件。→供应商按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根据采购要求及供应商响应情况谈判小组逐一与各供应商当面谈判,情况简单的谈一轮,情况复杂的谈两到三轮。→谈判结束后,先由供应商填写技术得分自评表,再由谈判小组评技术分,评审人员评分时需参考供应商自评情况,在两者有较大差异时需注明理由。→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最后报价文件。→采购方组织公开报价仪式,先公布各供应商技术得分,再由各供应商宣读自己的商务报价情况。→谈判小组计算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取得分最高者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并在网上公布。→确定正式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履约供货,采购方验货付款。

    成交情况: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与其被大家认同的竞争力情况基本相符,成交供应商均符合采购要求且报价十分优惠,充分满足了采购人的需求,体现了公正、规范、廉洁。

    通过以往采购实践,结合本实例,笔者就货物采购有下面一些思考和观点。

    一、关于评定成交标准问题

    评定成交标准是一般采购文件中必需的内容,好的评定成交标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关键。在当前货物的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项目(尤其是基层地区项目)的评定成交标准较为笼统和模糊,有的甚至回避了这部分内容,这亟待规范和改进。本例中,采购人员编制采购文件时的工作重点就是制定量化的评定成交标准,在采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好效果。

    量化评定成交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就是以数值评分或设定逻辑判别条件的方式来评议供应商响应情况的优劣,从而选择成交供应商。量化标准已经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应该在政府采购的各种采购方式中得到普及。

    好的量化标准至少可以体现以下优点:1. 有利于准确反映采购人的真实采购需求,也有利于引导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时有的放矢。2. 有利于促进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3. 有利于促进采购程序规范、采购结果公正合理。量化标准往往刚性强、歧义少,评审过程容易体现评审成员的整体判断力,抑制少数人对成交结果有过多影响。4. 在一些采购项目中,在量化标准中通过对如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扶持国内产业等因素进行相应分值设计,可以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具体体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制定任何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定成交标准都不可能要求十全十美,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只要是在现有条件下,制定出可操


作的、缺陷相对最少的、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目标的成交标准,就是好的评定成交标准。制定出好的量化标准是件复杂而困难的事,在此仅粗浅谈几点看法:

    1. 量化标准应力求细化和刚性,将评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因素降到最低。对通用性产品,技术性能较为简单或可比性较高的产品,以及采购需求较为简单的项目,理想的量化标准应是评审人员的主观好恶无法影响成交结果;对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量化标准也应减少笼统和模糊的内容,只有那些事先确实难以细化或难以确定刚性指标的评判内容才由评审人员临场主观裁量。

    2. 制定量化标准要充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不能照搬照抄、千篇一律。不同货物的采购,其成交标准自然有所不同,分值设定要因货物类型而异,能合理体现主次矛盾,体现各类货物交易在报价、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一些关键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等方面的侧重点;同样货物在不同采购需求下,其成交标准也会不同,也会有各自不同侧重点。

    3. 应充分发挥行业单位、专业机构的作用。采购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对许多项目制定量化标准时不能一味闭门造车,可以借助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市场调研机构等单位,依靠这些单位往往能为复杂项目提供更为全面、客观、可靠的符合行业特点的优劣评判标准,还可以获得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和数据等。

    4. 省级及较大城市一级的政府所设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本地区做好示范、推广工作,逐步推广各类典型项目的量化标准,在网上实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指导服务等。

    二、关于采购操作程序问题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立法重点就是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由于目前这些法规本身还有待健全和完善,以及实际采购工作的复杂性,采购法规不可能包罗现实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具体采购项目的操作程序仍然不同程度地需要采购人员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设计时同样不能照抄照搬、千篇一律。当然大家都期盼有关部门出台更多的实施细则、权威机构应提供更多的推广案例。

    好的采购操作程序应能起到制约采购方、促进供应商竞争的作用。这里的采购方泛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参与评定成交的专家等,由于现在的货物交易市场基本上都是买方市场,采购方在采购活动中占有天然的主导作用,是强势的一方,应受到强有力的制约,否则难免出现不规范、不廉洁的行为。笔者以为设计操作程序时应考虑:

    1.注重宣传政府采购。由于目前政府采购还是新生事物,不少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代表甚至评审专家对此还不够了解,加之一些货物(如医疗设备)的交易,各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政府采购的规定,这凸显了宣传和引导工作的重要性。搞好政府采购的宣传需要做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对采购机构来说主要就是在实际采购工作中不失时机地加强对当事人宣传解释采购法规的规定和原则精神。本例中,针对大家普遍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熟悉,工作人员在谈判前主动向各采购当事人详细介绍说明有关原则、程序及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向谈判小组告知其工作纪律,采购过程中遇有当事人不明确、不理解的地方,耐心做好咨询、解释和说服工作。

    2. 最大程度公开采购信息,具体而言就是指在尽可能早的时机向尽可能广的对象公开尽可能多的信息,本例中谈判小组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书面告知其理由、采购方先公布每个供应商的主观技术分再由供应商拆封公开宣读报价等做法,并非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所必需要有的,但正因为其最大程度的公开透明,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从程序上制约采购方、维护供应商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作用。

    3.促进供应商竞争。采取广发信息、免收费用等措施降低门槛,吸引尽可能多的供应商参加;相同或相近的货物尽量合并采购,体现规模效应;采购活动安排应注重时效、讲求艺术,要方便供应商参与,要注意留有"悬念",不到最后一刻任何人都难以获知成交结果;在采购要求和评定成交标准中尽力避免出现倾向性、排斥性及其他不合理内容,鼓励供应商就此提出建议和意见等等。

    4.评定成交活动要规范、严肃。评审人员只能在采购文件范围内评审供应商的响应情况,不得随心所欲另设要求或标准;避免出现评审过程中有人发表倾向性意见


来主导评委,特别是采购人代表;发现评审过程、评审结论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三、关于评审专家和国货问题

    政府采购法就评审人员中专家的组成、采购国产货等问题已有专门的规定,但实际采购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给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如本例中,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个不到10万元的医疗设备,按规定至少要从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里请2位专家进入谈判小组,如果让谈判小组全体人员都参加包括邀请供应商、一轮或多轮的谈判、供应商最后报价后的评定成交候选人等环节的工作,从采购效率、采购成本等方面考虑显然很不合理。再如,本例中采购的一台麻醉监护仪,参与的供应商中有5家报进口产品,1家报国内产品,其基本技术指标都能符合采购要求,国内产品价格最低但性能也最差,这就让评审人员左右为难,如果机械照搬采购国货规定则使用单位不满意,如果选择进口产品则又有违背政府采购法之嫌。对此类问题,笔者有以下观点:

    1. 专家资格认定或适用标准应该宽严适度、切合实际。对那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项目,认定或适用标准应从严;对那些简单项目、偏远地区项目、零星小项目等,标准应从宽,基层管理部门应有一定自主权,要有利于采购的便捷和节约;专家人选应符合行业特点,职称、资历等要求不能一刀切,象IT类产品,专家应以年轻人为主;要有科学手段加强事中事后对专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的考核。

    2. 专家参与评审的方式应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简单项目和小项目,应简化评审程序,非关键性的工作可由包括专家在内的所有评审人员委托合适人选代办,事后追认;条件具备时,可借助网络、多媒体等科技手段实现专家异地、异时评审;省级或较大城市一级政府所设的政府采购部门可以为基层采购项目创造可行的专家评审条件,如试行专家定时集中办公、多个相同或相似基层项目由专家统一评审等做法。

    3. 有关部门应尽快就采购国货问题出台具体行政规定,明确国货的界定标准,明确政府采购中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本国货物的具体适用情形,有特殊采购要求或特殊类型货物可以采购非国货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应的罚则等等。如果国内已有较为成熟的产品,特别是通用类产品,必须采购国货,否则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如果要采购的货物,国内生产商很少或技术性能不够成熟,而今后使用又确有较高要求的,如部分医疗设备,应可以例外;如果要采购的货物价值较小,经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后,响应的供应商所报的绝大多数均为进口货物,也应可以例外。凡采购进口货物,均应作为政府采购中的特殊行为,要有严格的把关程序,如: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非国产货意见及理由→专家评审通过→监管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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