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K县废地复垦工程招投标
最近,在行业组织的投诉案件查处工作调研活动中,我发现了一宗未进档案室且“反映K县废地复垦工程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档案资料。我查阅了招投标文件和有关材料,还与招投标双方及招标监管机构进行了接触。觉得它既具有普遍性,又非常有代表性,较为全面的反映了目前区县一级政府采购项目、尤其是工程类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这起案件,以投诉人主动撤回而告结,但我认为:值得与国土资源部门、工程类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探讨。
一、招标经过
今年初,K县国地资源局全权委托该县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6000亩左右、总土方量约为265万立方米的外滩废地复垦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在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了招标采购信息。共有48家建筑施工企业的供应商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41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递交了资格审查材料,有9家施工企业被审查入围,取得了投标权并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时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完成所有工程量并达到招标提出的质量标准后所花费的成本价及利润,以单位立方综合造价依据”。故投标单位的报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84元、3。28元、3、74元、4。23元等,最高价为8。96元。招标人宣布的标底价为立方米10。5元。时隔两月后,招标人与中标方才签订合同进入施工阶段。
二、投诉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八个小时的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断获悉评标情况,以至于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宣布时(基本上是同一时间内),投标人的投诉书就递到了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先后有两个公司投诉,它们都是报价最低和次低的投标单位。投诉的共同内容是:称“投标报价未低于企业成本”、“招标人的标底缺乏依据”;次低价投标单位还投诉招标人“大项目小工程(招标文件上载明1200万元的工程规模,只有不足150万元的工程量),欺骗招标响应人,要求赔偿损失费伍万元。”
三、招标过程中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招标代理公司存在的问题:
1、“大项目小工程”。据了解,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惯称阳合同,留着对外用;一份惯称阴合同,工程规模为146万元,留双方在实际操作中履行。原因是:其佘工程都已做好。如果招标人不把它纳入此次招标内容,不符合省里规定,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就施工的工程,做出来也是不把钱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纳入招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应该知道实施“大项目小工程”的招标属违法行为,应了解其危害性。消息不径而走,凡是招标人响应人都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中标单位也啼笑皆非。尤其是最低报价的供应商,表现出强烈不满,动用16个人吃住在工地一星期,利用多种测量设备,耗资3万元。“换来的是落标和被欺骗的结局,让人真不是个滋味”。
2、嫁接了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载明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实际评分的内容如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评估标准采用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综合评估法。从有关法律法规上找不到这种名称与内容一致的评标方法,究其原因只能说招标代理机构清楚。
3、招标文件个别条款违背了有关法规。国家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而此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被评标委员会认为可能低于成本的报价,可以直接定为废标。”淡化了评委员会澄清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问题的必要性。
4、标底价缺乏科学依据。在开标会上,招标代理公司“神密”的从包中拿出一张盖有国土资源局章印的信笺,宣布标底价为每立方米10。5元。而最低投标人经过本公司造价类工程师,根据现场测量和自身现时拥有的机械设备(31台挖掘机、18台推土机),测算其报价为每立方米2。8元,其中含有每立方米0。6元的利润。相差太大,无法让人心服。投诉人责疑招标人的标底时,始终无法自园其说;投诉人愿意拿出20万元现金作抵押,如果不能按时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复垦标准,除施工费一分钱不要外,还愿以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
1、没有审查“信笺标底”的科学性。招标人的标底应该由专业资格的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招标人提供的项目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现行生产技术水平及市场行情,保证施工单位有利有图的情况下编制出来的。而不是招标人用信笺写出来的价格。这一点虽不是评标委员会份内的事,但当评委员会得到招标人提供的而不是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标底时,应该意识到其科学性问题;有必要向招标人说明其合法性、有责任向招标监督机构汇报、咨询,待澄清许可后再评审或综合考虑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2、应依法对“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澄清报价。不管招标文件如何规定,评标委员会都应按照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对最低投标报价要进行澄清。这是评委员会依法操作的必经程序和基本要求,也是主要环节之一,更是投标人尤其是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心服的重要渠道。
3、评标委员会成员尤其是评标专家应坚持原则,勇敢的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当有人缺乏依据的发言和主观拍板时,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已的意见;必要时,应该用文字陈述观点并拒绝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告上签字。这是评标专家应有的责任。
第三、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不负责任。当招标文件报送备案后,招标监督机构应在限期内进行审查,不仅要审查其是否带有针对性、倾向性、歧视性,还应审查招标文件条款的严谨性、评标方法和内容等方面的科学性。如果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应立即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明显存在着澄清报价、评标办法以及不严谨条款等问题。招标监督机构是没有发现,或是未依法履行纠正手续,还是制止不力呢?
2、旁站监督员未尽责。据反映,当评标委员会进入程序开展工作期间,有6名招标人和3名交易中心的服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且交谈不断,加之进出自由、手机等通迅工具自由使用,使评标专家工作受到干扰时,无人制止;当评审中有专家提出如标底编制科学性等原则性问题时,监督人员没有尽责斧正,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应起的作用。
3、对评标结果的复议不慎重。投诉人就是因为投标报价最低,认为自己应该中标而未中标的缘故而要求复议的。当受理的招标监督机构要求招标人复议评标结果时,更应该要求招标人通知投诉单位前去澄清报价,并认真复议、审查其是否低于成本,作出公正的判决。而当招标人履行复议程时,还是没有通知投诉人前去澄清,招标监督机构也没有通知。这是招标监理机构未要求,还是招标人就不通知的呢?但不管怎么样,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时,招标监管机构应该把好这个关。如此复议与不复议区别在何处呢?只能是失去了投诉人的信任,执著的投诉人继续依法实施救助。
4、拒绝投标人对自己投标书中存在问题的了解是不妥的。招标人、评标专家或评标现场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读音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是法律要求的,而投标人要求通过咨询、澄清来知道自己标书中存在的问题,这是投标人应有合法的知情权;同时,招标监管机构不得透露涉及对他人投标文件中的情况,可以指出投诉人自己标书中存在的问题,因为这样做不仅维护了投的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其误解,还能有利于投诉人提高今后的投标质量。
四、几点建议:
1、招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固定的示范文本。为了减少招标文件中的失误,杜绝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招标监机构可以组织精干力量借鉴国家或媒介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编制较为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式,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
2、应坚决禁止“大项目小工程”现象。不论招标人出何种考虑,出发点如何,都应该加以制止。如果让这种弄虚作假的现象漫延,不仅欺骗了招标响应人,还会影响到地方招投标市场的竞争秩序;更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度。因此,应该严肃查处并公布于众,以杜绝类似的行为发生,维护《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严肃性。
3、有关监管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一是招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材料应责任到人,增强责任心;二是严格限定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并严明纪律。不论招标项目规模多大,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不宜超过两人,交易中心服务人员一人即可;在评标委员会推选负责人时,招标监督机构应依法对评标专家和现场的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提出相应的要求,并明确纪律,为评标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监管机构的旁站
监督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且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4、供应商应增强维权意识。在法律上,招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作为投标供应商尤其是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中,确实是合法、合理的投标报价,未中标的最低报价单位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澄清而不澄清、当解释而不解释、当复议而不复议等违法违规问题上,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投诉、救济、诉讼。坚决向侵害自身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讨还公道,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中标,还有助于政府采购项目各方的规范操作,提高招投标的质量,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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