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算盘”难如意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05-01-27 10: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制造厂商通过产品授权形式,控制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垄断地位,而这样的行为,也必然降低了其在采购人心中的信誉,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欢迎这样的企业参与招投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要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
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来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以下是在近期的招标活动中采购人遇到的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2003年8月在某《信息系统设备》招标过程中,其中有5个投标人使用S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在开标后第二天,S公司传来一份书面声明,声称他们只签发了5份授权书并提供了名单,我们对照投标名单,发现仅有两个投标人在S公司的名单中。我们仔细查阅了所有投标文件,发现两个问题:一是声明中确认的两个投标人报价明显高于另外3家;二是另外3家中的一家的授权书与S公司确认的两个投标人的授权书完全一致,而其余两家的授权书是该公司的另一个部分所签发,条款基本一致。在第一份声明传来后的第四天,S公司又传来一个书面声明,与第一份声明相比,该声明除了将3个他们不认可的投标人名单明示外,还明确声明S公司将拒绝向此3个投标人供货。两次声明的目的昭然若揭,也就是说:S公司要迫使招标人购买高价产品。大概在获悉招标人不受要挟,将不采购该产品时,S公司传来了第三份书面声明,声称参与投标的5份授权书均有效。
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如此出尔反尔,反复无常,该公司的信用何在?他的产品怎能让人放心使用?
案例二:2004年4月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个投标人使用H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C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我们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公司,该授权书是谁发的,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给参与投标的3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既然C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那么采购人怎么能相信A公司、B公司就包含了呢?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还坚持要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有意义吗?其授权书难道是摆设?什么情况下其授权书才表达其真实含义呢?
案例三:2004年8月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招标人必须多支出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的行为,是怎么造成的?对于这么霸道的做法,采购人会接受这样的产品吗?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制造厂商通过产品授权的方式,以控制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垄断地位,达到操控招投标的目的。而这样的“如意算盘”只会降低制造厂商的信誉,而失去政府采购这个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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