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弄虚作假难得逞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3-17 14: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诚实信用虽然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但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仍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而伪造虚假业绩、虚假能力证明及虚假合同等,但最终他们还是逃脱不了接受处罚的命运,正是这些虚假材料使他们与中标失之交臂。

      镜头一

      2000年8月,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进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建设项目”招标。未中标的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认为,畜牧兽医总站在招标中违规操作,检测机构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畜牧兽医总站的招标行为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益迪医疗设备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畜牧兽医总站的招标行为合法,益迪医疗设备厂在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是其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所致,与畜牧兽医总站及检测中心无关。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终审判决书中规定,“在投标过程中,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采购变造手段,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的‘YD型轮转式切片机’改名为‘YD型冷冻切片机’作为招标资料提交,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行为,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不具备中标条件。”

      镜头二

      2004年6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龙泉山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承包工程招标项目”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除了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外,还要有近5年并经环保部门验收达标的、有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工程业绩报告。安徽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参与此投标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业绩资料,将安徽正大环境工程公司的业绩描述成本公司业绩。该公司以“优秀的业绩”和较低的价格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为486万元。

      经调查后,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对安徽科林环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在“合肥市龙泉山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46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400元,此款项上缴国库,该公司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名单。

      镜头三

      2003年11月14日,广西新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电脑办公设备询价采购(采购编号:NNGF2003-030D)中因有提供不属于本单位投标主体的虚假材料(将广西德意数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篡改为本公司名称)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做出处以本次采购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230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南宁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如逾期不上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镜头四

      2003年9月“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综合业务楼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提供从2000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已竣工同类工程业绩。经过专家评审,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有供应商举报,河北建工集团所提供的过去3年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河北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取消了该单位的中标资格。

      镜头五

      2004年6月10日,南京装饰联合总公司在参加江苏省粮油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中弄虚作假,该单位在参加江苏省粮油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中,为了满足本项工程业绩的要求、达到中标目的,对该公司负责施工的南京市地税局雨花分局业务用房室内装饰工程中标通知书进行造假,把项目经理袁存康改为倪超,另将该公司负责施工的苏宁大厦会所装修工程中的项目经理陆伟改为陆君,将中标总价由622.37万元改为1000万元,合同工期由70天改为110天。经查实后,南京市建委对其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记录。

      镜头六

      2004年6月8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312国道城市化改造栖霞段投标中假造业绩,该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伪造了两项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一项以发包人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红太阳集团道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名称,模仿南京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伪造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另一项以发包人江苏省泰州市建工局的名义,以泰州市太明路拓宽改造工程为名称,以南京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为样本,伪造了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两项工程所报的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发包人、工程名称、项目内容、中标价、中标工期、项目经理等全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查实后,南京市建委对其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记录。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