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智斗勇防“失信”
——监管部门讲述亲历的供应商“失信”事件
诚信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也是企业能够得到发展的基本因素。可有些企业就是面对眼前利益,忘记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004年8月,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实施第二期“金保工程”,项目是一批硬件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人民币。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办审查后,于8月19日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9月9日,共有来自北京两家、河南3家共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两万元。
经过专家认真核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标小组推荐了3家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分别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80.98万元,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89.85万元,郑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82.085万元。
按照规定,公示3天没有异议或投诉后,首先由第一名候选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因故无法签订合同时,往下顺延。
公示期满采购人通知第一名洽谈合同事宜,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拖了将近一个月才说是无法找到货源放弃该标和投标保证金。
问题很清楚,该公司在评标结果一出来就没打算签合同,答案只能是同第二名进行了串通,如果第二名中标,由第二名给第一名适当的赔偿,弥补其损失。
鹤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经过分析,认为不能鼓励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明确告诉第一名,如果放弃该标,不仅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河南省政府采购范围内列入黑名单,更主要的是他们将不考虑与第二名洽谈合同的可能性,只与第三名签合同,孰轻孰重,由供应商自己决定。
该公司经过斟酌,为了防止鸡飞蛋打,最后还是签了合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想说的是:供应商一定要有一个正常的心态,要把诚信作为最重要的经营理念,如果想钻空子,那将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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