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失信”案例集锦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5-03-17 14: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岂能偷梁换柱

      事由:2003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某局通过政府采购购买HP5000打印机两台,到合同规定的供货截止时间,供应商以无现货为理由迟迟不予供货;经催促供应商终于送货,但细心的验收人员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型号为HP5000LE,与合同上的HP5000型号差两个字母,其功能和价格却不同(HP5000为网络版,可实现网络打印,价格也较HP5000LE高),验收人员当即指出型号不对,要求更换合同规定型号的产品。供应商却提出,HP5000库存不足,如同意接受HP5000LE,供应商将向验收人员个人提供两块优盘等作为补偿,验收人员再次予以拒绝;两天以后,供应商终于提供了HP5000,开机测试后,验收人员发现,打印质量明显存在瑕疵,经过检查发现打印机内部的原装HP硒鼓被更换为杂牌硒鼓,该局及时将以上情况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处理: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后,对该供应商做出了处罚:没收其违约金,暂停其参加政府采购资格,时间为半年。此案例给大家的启示是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同时在验收工程中要提高警惕,严格把关,防止不法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采购人权益。

      拒绝质量缺陷

      事由:浙江省某市某单位自1999年以来购买A品牌计算机211台,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硬盘损坏严重,累计更换100块;2002年4月,该市另一单位购买A品牌计算机17台,使用后其中16台CPU损坏。两用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了情况。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经过调查和检测,发现A品牌计算机损坏确属产品质量缺陷,遂与该品牌的南京地区总代理及厂商交涉,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做出相应的赔偿,但该品牌代理及厂家多次敷衍、拖延,并拒绝做出赔偿。

      处理: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中心的反映和建议,决定从2002年11月起暂停该品牌计算机在该市政府采购市场上销售。此案例给采购人的启示,是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诚信履约、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以维护合法权益。

      证件不全即不合格

      事由:“银月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市委办公室、市纪委、驻马店高新区公安分局3家单位提供的3台理光数码复印机货物来源渠道不正,经初步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接到投诉后,随即与该市工商部门联合对上述3家采购人使用的复印机进行检查,发现供应商在此


次采购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被投诉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并没有通过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区域销售物流渠道提货,货源来路不明、渠道不正,提供的复印机没有合格证、保修卡、产品标识等相关材料,难以证明其是“理光”的合格产品。

      处理: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供应商做出了“3年内禁止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处罚决定。

      来路不明拒之门外

      事由:某公司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中标后,未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而向用户提供了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非正规渠道代理产品,导致用户拒收。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用户和公司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供需双方均认为事实存在。

      处理:为严肃法纪,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以下处理决定:一、该公司向云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用户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二、罚没投标保证金;三、半年内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的活动。

      舞弊?揩油?逃脱监管

      事由:上海市某区积极探索汽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规定车辆维修必须先填写维修申请单,经申请单位领导认可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派专人随车到修理厂方可修理。

      2003年7月某日上午,某部门驾驶员×手持经单位确认的维修申请单到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对其驾驶的汽车底盘进行检修。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汽修的工作人员随即与该驾驶员一起来到修理厂,当修理工人刚刚准备对汽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忽然称,刚接到电话,15分钟内用车,随即将车开走,工作人员也只好随车返回。

      当日下午,该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驾驶员×所在单位办公室电话,询问汽车维修情况,在得到汽车未进行维修的答复后,又电话告之:驾驶员×说车已修过,并手持发票准备报销。

      该区政府采购中心立即与修理厂取得联系,修理厂解释道,驾驶员×在送完负责监督修理的工作人员回采购中心后,即返回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并更换了零件,开具了发票。

      该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修理厂及驾驶员×存在故意逃避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嫌疑,于是要求修理厂提供所更换的新零件以及更换下来的旧零件核对(该区规定汽修厂更换下来的旧零件必须保存,以备核对)。结果修理厂和驾驶员×均不能提供。

      经调查了解,驾驶员×


的汽车根本没有进行维修,而是向修理厂索取了其他好处,而修理厂也按驾驶员的要求,在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为×开具了发票。

      处理: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此事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该汽车修理厂的政府采购定点修理资格。汽车维修一直是管理难点,一方面,受利益的驱使,少数不法修理厂会采取提供质次价高的配件、提高服务费用等手段牟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少数修理经办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必须建立多方监督制约机制,对于采购人更应加强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如遇有修理厂提供质次价高配件等不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提供线索。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