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废标与无效标系列(一)
擦亮眼睛 慎断废标
—— 某县教师进修学校综合楼工程招标实录
编者按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废标”和“无效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由于“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或者说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交集的区域,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出现了“内行人”说“外行话”的现象。这给政府采购实际操作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更使对政府采购不熟悉的旁观者“不清”,无形中也增加了供应商投诉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科学性的怀疑。
另外,在招投标中也常常会出现类似“流标”等《政府采购法》上没有的不规范称谓,这也容易给大众的头脑中形成不良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澄清模糊认识,规范用语,进而才能纠正错误认识,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健康发展。“废标”影响的是所有供应商,无效标相对来说影响的范围小些,影响的仅仅是供应商个体。为此,我们本期集中关注“废标”,为肃清错误做个铺垫。
最近,我们将分别明确“废标”和“无效标”,部分观点也许还不太成熟,仍然欢迎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工作中通过实践加深感性和理性认识,不断规范、纠正,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碰撞。
案例过程 某县教师进修学校综合楼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投标,3月2日完成了标书的制作,3月29日上午9时召开了开标会议。会议由教师进修学校代表主持,参与投标的11家单位,招标办监督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开标议程后,立即转入评标,本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省评委专家库中抽取了4名经济类、技术类评标专家,和1名招标方代表共5人组成。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前四名的分别为:省某公司报价489475.38元、某四建公司496738元、某三建公司537704.80元、某市建安公司552466元。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这几家公司都存在个别项目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同时发现省某公司的投标报价表中有两项是负数。为此,根据招标文件第19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要求这四家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省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对其投标文件中第57项、58项综合单价和合计金额均为负数的问题解释不清,说标书不是他做的,可能是公司预算员的笔误。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中部分为负数,作投标无效处理。某四建公司在澄清他们本次投标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作了承诺“保证响应招标文件,按图施工,其中钢材价格不变、中标价不变、保证质量”。经过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某四建公司、某三建公司和某市建安公司作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代表将要宣布中标结果时,省某公司以评标结果不公平,聚集10多人到招标办吵闹。其理由是:投标价与第一中标人相差7000多元,几十万元的工程项目相差几千元,第一中标人不是低于成本,自己也不应低于成本;二是两项负数总额为1512元,影响不大。招标办立即召开有关会议,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第二天上午,评委会对评标过程进行了复审,评委会形成一致意见,要求省某公司对投标文件中第57、58项负数部分和主要材料价格来源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证明后,再进行复审。
4月12日下午,根据省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评委会再次进行了复审。评委会的意见为:提供的补充材料中,无法澄清有关事项,是无效材料,维持第一次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招标办将有关部门情况向省某公司法人委托人代表张某进行了通报。当日下午2时,招标人向各投标单位通报了评审结果,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4月15日下午2时公示结束。在公示期间,招标办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投诉。按照招投标程序,招标单位于4月16日与中标方签订了合同。
反思启示 从工程招标评标过程看,最终仍是坚持了原来的评标结果。但是,造成该工程招标投诉的直接原因是最低价没有中标,评委的理由是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第57项、58项综合单价和合计金额均为负数。然而,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角度,仍有很多值得反思的东西。
一、投标文件中个别项目出现负数,能否评断为废标?在投标文件中,出现报价负数是极其罕见的,因为,投标人不可能自己掏钱为招标人做工程。出现的原因只能有两种,一种就如省某公司张某所说可能是笔误;另一种就是有的评委所说是投标人有意以此来降低报价。笔误,是否能定为废标?根据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所以,不应评定为废标。
二、出现负数怎么办?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所以,评标委员会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澄清。
综上所述,废标的理由一定要充分、慎重。从该项目中可以看出,如果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带来投诉,造成评标反复,既延误工期、牵扯人力、浪费物力,又会形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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