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变了应该咋办?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5-12-12 15: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履约服务,采购人履约付款,本是双方都无可争议的事。然而笔者发现,在建筑工程政府采购实践中,常常发生因工程量变动引起供采双方针对合同款的纠纷与争议。
不同案例同类纷争
案例一:
设计变更引争议。某县建设一条县级公路,抽调交通、建设、财政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公路建设指挥部,由该指挥部代表政府行使采购人职能,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结果,建筑企业S公司在竞争中获胜,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于是双方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S公司按时启动了建设工程。
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公路建设指挥部出于美观与节约的考虑,采纳专家意见,对工程原有设计图纸进行了变更,将绕河而行的一段改为架桥直行。并要求S公司按新图纸施工。设计一经改进,不仅缩短了道路的总里程,而且架桥比绕道节约资金近3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却因工程款的问题发生争议:供应商认为,自己应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拿到工程款;而建设方认为,设计变更后工程量相应减少,对方应得工程款应该在合同金额的基础上扣除30万元。这样,一个坚持按合同付款,另一个坚持以事实为据,双方都认为理在自己。于是互不相让,结果只好对簿公堂。
案例二:
隐蔽工程引争议。某高校建设一幢教学大楼,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确定C公司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签订有关合同。在施工过程中,C公司发现该建筑点地质条件特殊,有一处需比原来预计的深挖近4米,加上回填材料及桩基工程,比原有设计将新增造价近40万元。
这一情况,是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都没有考虑到的,属隐蔽工程。于是,C公司赶紧将这一预算外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并询问怎么办。建设单位表示:要科学施工,保证质量。教学大楼竣工验收后,C公司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0万元结算工程款,而该高校却认为按合同办事是惟一正确选择,合同之外的钱一分都不想付。同时,该校还认为,增加了一点工程量是事实,但这不是己方的故意和责任,况且不能你说加40万就加40万,得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双方为工程款吵得不可开交。
防患于未然是关键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引起争吵的原因不同,却都是围绕工程款高低的争议与纠纷,是同一类性质的矛盾。矛盾的焦点在于:供购双方都死守合同条款不放,不能实事求是、平等务实地对待工程量的变动,都只从自身利益出发。
其实,这样的纷争本可以避免,何苦劳心劳力对簿公堂呢?笔者认为,供采双方只要做好两点,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供采双方统一认识。对于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变动,供购双方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形成如下共识:只要工程量的变动是科学的、必需的,双方就不能死守原有合同约定不放,应保持积极、平等、互利、互让的姿态去对工程量的变动进行定性和定量,据此来调整合同金额,修改、补充、完善原有合同。工程量增加的,应增支相应工程款;工程量减少的,应减支相应工程款。对于工程量的变动,何为科学,何为必需?笔者认为,像案例一那样,如果变更设计能使工程更美观更节约,变更就是科学的、合理的;而案例二,如果不考虑地质条件的特殊性,依然按原方案去构筑桩基,势必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类似这种工程量的增加显然是必需的。
其次,供采双方平等协作。变动工程量涉及供购双方的切身利益,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哪一方的单方面行动都是欠妥的,容易引起纷争。为此,双方都理应坚持:
第一、积极沟通。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工程量,一定要及时向对方通报,说明变更的理由,提供变更的依据,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待取得对方的同意后,方可着手拟定变更方案。第二、本着节约、高效、协作的精神,共同拟定工程变更方案,签订必要的补充协议,使完善后的合同更切合实际,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三、工程量变动过程中要实行联合签证制度。不管是设计变更引起的,还是隐蔽工程引起的,只要涉及工程量增减,都必须召集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设计单位、质监部门等各方派出的有关代表同时到场,对工程量的变动进行现场测量评估,确定变量单位价,各方代表同时签字认可,以此作为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如果建设项目有政府投资,也应邀请财政部门有关代表到场见证。
总之,只要供采双方都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保持平等协作的姿态,以事实为依据,纷争就没有化解不了的。更重要的是供采双方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即根据采购的实际需求,做好必要的补充完善工作,此类纷争或许可以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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