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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下虚假节支率的面具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6-01-04 17: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节支率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效益,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所谓节支率,是指节约采购资金的比率。节支率是一个相对数,是以采购成交价与相关数据相对照得出的比值。采购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这是《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价格的基本要求。所以,节支率本应是采购成交价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相对照的产物。可从目前社会状况看,确切的市场平均价格很难把握。故此,在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结与考核中,只能乱选“参照数”,以致产生虚夸和失实问题,存在一些虚假的节支率。

  案例追踪

  案例一:以采购人预算价为参照数。某县档案馆欲采购一批存放档案材料的密集架,向县财政局申请采购资金20万元。经县财政局核实购货数量后,县政府批示: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所需资金财政据实拨付。通过公开招标,该县保险设备制造企业J公司以15万元的最低价成为中标供应商。因为采购规模不大,这一价格仅仅是随行就市的价格,与市场平均价相比,几乎没有节约什么资金。可是,该采购中心在写给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总结汇报材料中却有这么一句:“中标成交价为15万元,比预算节约5万元,节支率达25%”。

  案例二:以供应商平均报价为参照数。某区人事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批空调,该中心成立谈判小组,与本地4家知名品牌空调专卖店进行竞争性谈判。按照“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H品牌专卖店R商场为成交供应商。事后,区采购中心总结说:“……此次采购成交价为8万元,比其他供应商的平均报价11万元节支3万,节支率为27.3%”。

  案例三:以历史采购价格为参照数。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四中采购一批教学用电脑。采购程序完成后,该中心在写给主管部门的分析评价材料中有如下阐述:“……通过公开招投标,市××电脑销售公司以每台电脑单价4000元中标,比去年同期每台节约600元,节支率为13%。”

  案例分析

  案例一:有失客观,无说服力。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大都属于财政性资金。也就是说,采购得向政府要钱。向政府要钱,一般要经过“用款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核实,政府下达拨款通知”这几道程序。而在上述程序中,往往存在“单位狮子大开口,财政快刀剔虚数,政府据实批资金”这种现象。鉴于此,采购人的预算难免有虚高成分,拿采购成交价与之对照得出的节支率显然不切实际,难有说服力。

  案例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有一定购物经验的人都应该听过这样一句话:“开价一千,还价半边。”商品的买卖就是在讨价还价中实现的。竞争性谈判,本身就是一种讨价还价。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到某市场买肉,每公斤价格,A为20元,B为18元,C为20元,D为14元,我们可以选择最低价的肉,却不能简单地说此次交易每公斤节约了3元,因为这仅仅是一个市场内部的价格,并不具普遍性。

  案例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历史采购价格是指以前时期采购同一种类商品的价格。当前采购成交价与之对照得出的节支率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用来论证政府采购效益,同样没有说服力。这是因为,一方面价格受各种市场要素的影响经常上下波动;另一方面,货币的价值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说,与历史价格对照得出的节支率违反了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不科学。

  案例启示

  采购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相对照方显科学。当采购是规模化集中采购时,应与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平均批发价相对照;当采购是零星采购时,应与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平均零售价相对照。

  实行政府采购,不一定都要省钱。节约财政资金并非政府采购的惟一宗旨。只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运作了,节约资金效果不显著,但也许其他方面效益突出,所以要实事求是,节支就是节支,不节支就是不节支,不可用假节支率蒙人。政府采购既是政府行为,又是经济活动,既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这是法律的问题,能否科学省钱,这是经济规律的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越性。政府采购有什么优越性呢?首先是法制优势。在法律规范下,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运作,没有不正当竞争;其次是规模优势。政府采购是有计划的财政支出行为,便于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集中采购,扩大采购规模,容易达到“供应商薄利多销,采购人多购便宜”的双赢局面;最后是人才优势。政府采购集中了许多懂行识货、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都较高的专家,是能人的采购。只有发挥好三大优势,省钱才有可能,节支才有保障。

编后

  “以预算价格为‘参照数’衡量政府采购节支率的大小”不够科学、不够客观,几乎是所有业内人士的共识。尽管众所周知,要测算节资多少,同期的市场平均价格与项目成交价应该更具可比性,但现在的节支率大多仍以预算价格和实际采购价格相比较而得出。因为以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客观、公正的市场平均价格还仅仅是一个理想数据。

  但是无法获取客观的可比参数,并非默认可以主观随便设定。如本文提到的“历史采购价格”和“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实践中不仅不提倡,而且还必须禁用。既然预算价格当前还不能彻底回避,那么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操作部门就应从政府采购事业的主旨出发,科学、规范地运作。

  如果采购全程充满“阳光”,彻底实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凸显了政府采购的其他优势,人们可能就会理性、客观地考虑和评价节支效果了。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弘力在财政部召开的2005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就说;“节支率虽然体现了成效,但并不一定越高越好,节支率高,一方面可能说明预算安排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通过供应商的竞价得到了一个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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