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缘何一波三折
作者:韩孟玉 李娟 黎娴 发布于:2006-02-28 14: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N省政府采购办将三年来受理的政府采购案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一起一波三折的案例现在看来依然让他们“触目惊心”,也给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敲响警钟:高于预算金额8.1万元却成功成为中标供应商;面对质疑,采购中心慌忙取消中标资格却没有通知当事人;重新议标,排名“老二”却顺利中选。一步走错步步错,引发了一串串的投诉……
投诉处理缘何一波三折
■质疑缘起
2003年12月21日 N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该省卫生厅委托,对疾病控制检验检测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共有8家供应商投标。开标前,公证人员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本案涉及的几家供应商报价分别是:润佳公司115.9万元、正人公司117.5万元、美联公司128.1万元。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业绩、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分,最终确定美联中标。
然而,就在预中标公告发布期间,采购中心接到供应商质疑,称美联公司提供的气质联用仪器因质量等问题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且价格极贵。经查,质疑情况基本属实,采购中心立即停止了中标通知书的签发。
■重新议标
2004年1月8日 采购中心决定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向各投标人发出重新议标通知。
1月13日 经重新论证,专家认为美联的128.1万元报价偏离工作需求,且超过了120万元的采购预算。于是,采购中心取消了美联的中标资格,但当时并没有及时通知美联,这给案情的复杂化埋下了隐患。
经过复议,专家重新投票推荐润佳公司和正人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由于采购人坚持选择正人公司并发函推荐,1天后,排名第二的正人公司被确定为新中标人。
2月2日 采购中心向正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随即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即2月4日,采购中心才向原中标人美联公司发出落标通知书。
■美联不服
2月10日 美联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并向采购人发出暂停合同履约的通知。
2月13日 美联对答复不满,向N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投诉,采购办于14日着手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撤消合同
2月23日 N省采购办向采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认为因采购中心疏漏、违规操作给两家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责令其向两家公司书面道歉;同时要求其重新确定中标人。
3月9日 采购办对美联公司的投诉进行了正式答复,认为采购中心在公示美联预中标结果遭遇质疑时,并在向美联公司发落标通知前,按采购人推荐意见向正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作法不妥;要求撤消正人与采购人的《采购合同》。
3月10日 采购中心向正人公司发出废标通知书。次日,发函通知采购人重新确定中标人。
■正人不服
3月12日 正人向采购中心质疑,并要求履行《采购合同》支付货款。因为正人公司早在2月9日就与供货商签订了订货合同,正人认为“合同已履行”。
3月26日 美联公司向N省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认为采购中心在该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不公平现象,要求财政厅恢复其中标结果或重新招标。
■尾声
6月21日 行政复议结果揭晓,N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财政厅对美联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以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名义答复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消财政厅关于此次采购项目投诉的复函,并责令在30天内重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黎娴)
此案中,美联“价压群雄”却“独占鳌头”,以比采购预算高出8.1万元成功成为预中标人。然而,这还仅是表象,采购中心在预中标公告发布期内遭遇质疑,才一石击起千层浪,引出种种悬疑:采购中心慌忙中取消美联中标资格,为何没有通知当事人?重新议标,正人公司排名第二为何顺利中选?采购人究竟有无权力确定中标人?预中标、取消中标,重新定标、又废标,几经周折,几番起伏,谁在遭受损失?谁又该承担责任?一个并不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多方原因最终走向了复杂。
采访中,虽然大家对本案复杂化的原因各有见地,但对采购中心操作程序的不严谨则观点一致,旗帜鲜明。认为案情发展到这个地步,程序错误是根本原因。“阳光采购”,程序严谨不容懈怠。谁忽视了法定程序,谁就应该为其付出代价。从程序入手,抽丝拨茧,逐层分析,更让人感叹本案有太多的“不该”。
资格预审疏于把关
美联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引发质疑的导火线。《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最起码应该有良好信誉,能提供优质产品。公开招标不一定非要资格预审,但可以肯定,此次招标中资格审查环节肯定不严格。因为美联因质量问题曾被《焦点访谈》曝光“情况基本属实”,但却顺利参加了投标。洛阳市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分析说:“美联公司质量有问题,本身就没有投标资格。”如果一开始就把有质量问题的美联拒之门外,就不会有后续的一连串问题了。责任在谁,不言而喻。
评审专家难辞其咎
美联超预算中标,是此案的又一疑点。虽然美联在案情调查中强调,由于标底是保密的,其他投标人以“超预算中标”进行质疑有“贼喊捉贼”之嫌,但评审专家没有理由不知道。所以正如李静推测的,“可能专家这个环节出了大问题。”
政府采购又称专家采购,评审专家的意见往往决定着整个招标的“命运”。120万元标底,虽然不是很高,但也足以让投标人动心,为中标四处奔走。评审专家既然操“生杀大权”,成为投标人奔走的重点也就是业内的“潜规则”了。更有甚者,采购人也会和投标人一起,共同做好“专家文章”。
“如果评标专家对《政府采购法》不了解,也会给工作带来一些失误。”原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采购中心主任顾永恒提到了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问题。不过参与政府采购却不懂《政府采购法》,这对评审专家而言,本身就难辞其咎。
标书制作缺乏科学性
假设专家都是好专家,追源溯本,问题往往是标书制作的倾向性或评标标准的不公正。按顾永恒的观点,关键是看招标文件里的各项内容,如果对规格要求较高,就有可能超过采购预算,不过如果知道超过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一开始就不应该授标。焦作市政府采购办主任刘健国认为,招标文件里面有各种评标标准,如果评分标准有问题的话,或者专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不理解,中标价高于预算的情况就极有可能发生。原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也强调应科学制定招标文件,此案中,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该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也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要作废标处理作出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评标委员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不能作出废标处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看来,源头防范,还应从科学制作标书入手,不能掉以轻心。
监督缺位影响公正
分析此案,有一部分人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陈志仁一样,对监督员是否到场产生了怀疑,“极有可能是监督人员缺席或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阳光采购”为了保持公正透明,不光在程序上严格要求,而且还规定了一些监督措施。要求政府采购办、监察和审计部门都要负起监督的职责。监督人员在场,虽然不能完全杜绝暗箱操作,但对腐败行为起码有震慑作用。
采购中心难逃其责
整个案子分析下来,本案中的采购中心早已成“众矢之的”。陈志仁更认为,“采购中心要负大部分责任。”作为政府采购执行者,如果采购中心存在程序问题,就会令采购忙乱无序,问题百出。
陈志仁认为,出现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该按照无效投标来处理,但最后竟然出现预中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中心没有把好关,难逃其责。尤其是评标现场主持人,没有起到提醒评委的作用。原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也指出了采购中心操作上的漏洞:本应在2003年12月21日的开标、唱标、评标时对美联公司作出废标处理,但在23天以后采购中心才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在纠纷发生后,本应做更加细致的工作,及时通知美联公司,但采购中心却拖延了很长时间才通知,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引起投诉,最后上升为行政复议。“如果采购中心能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明显的错误。”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整个招标操作程序上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有一点必须提醒人们注意,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不完善,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在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方面都还很欠缺,对某些法条确实可能还存在着理解上的错误,应当引起重视。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逐步发展,体制的逐步完善,参与政府采购人员的觉悟会得到提高,知识和经验积累方面也会有所改善,而政府采购制度和操作程序也会进一步被完善,相信采购制度、操作程序和采购工作人员有一天将会共同组成一个政府采购的铁桶,为国家守好财政大门,争取不丢失任何“一只羊”。(李娟)
科学制作标书是关键
本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受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阶段。
这个案子主要是由于采购中心编制的招标文件对许多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引起的,增加了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中心的随意性,本不该发生的问题,由于多方处理问题方法的简单化,使问题越来越复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受理供应商投诉、行政复议,浪费了许多精力、人力,最终的结果各方都有意见。
鉴于此,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下列内容:采购预算数额,并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作废标处理;若投标商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协商解决,协商仍解决不了的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并按顺序排列;明确资格最终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另外,要提醒操作机构的是,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终审没有通过且采购人持有证明其不通过的证据和材料,则采购人拒绝其第一中标候选人,允许被拒绝的第一中标后选人进行申辩、提供有关证据。第一中标后选人同意放弃中标后,由其向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出具签字、盖章放弃法律文书。采购人才能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在没有彻底解决之前,采购中心、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要作出引起新的质疑、投诉的举动。(韩孟玉)
专家观点:
谁有权决定中标人
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认为采购人有权利决定中标人,但应该是根据评标报告,关键在评标报告有没有排序,如果没有排序,则采购人有权利选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如果有顺序,则只能根据顺序来选择,除非排位在前的供应商有问题。采购人在没有确切理由的情况下选择排名第二的正人公司,显然是不合法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本案最大问题,是评标委员会越权。此案与现实工作中的许多采购实践类似,认为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事实上,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在招标人(采购人),不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经过招标人(采购人)授权才能直接确定中标人。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59条规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应该解读为是限制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权利的,而不是剥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全文看,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不按顺序选择,采购人需要有充足的理由。
两种手法防范“超预算”
对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作无效标处理”,原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韩孟玉介绍了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招标文件中将预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作为投标报价最高限额,并明确超过该限额作无效标处理。这种方法操作简便,避免了因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而作无效标可能造成的“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麻烦。二是采购预算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采购人将采购预算额加盖公章于开标前密封交公证人员或唱标人,在开标时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一起公布,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作无效标处理。这种方法,易出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需重新招标问题的发生。
谁“动”了政府采购的程序
此案一波三折,“折腾”了半年之久。尘埃落定,人们不禁要问,规范,一直呼吁的规范在哪里?程序,法定的程序为何遭遇随意“践踏”?有人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制时代的到来,若果真如此,不禁又要问,是谁,在推迟、阻碍这一时代的到来?
作为政府采购操作部门,采购中心“跌”在程序问题上,颇令人匪夷所思。“无论如何也应该把程序走到位”似乎是业内对采购中心的最低要求。那么是什么使专于程序操作的人“不明白”了程序?“无视程序”和“利益使然”可能是其根源所在。“无视程序”指采购中心从思想上没有重视依法采购,对法定程序视而不见,从执行和捍卫程序者走向反面的破坏,这是恶劣而不可原谅的,应该受到严惩和教化。“利益使然”指采购中心经不起外界诱惑,在利益面前牺牲程序,放弃原则。“外界”会是谁?“诱惑”又是什么?从开始到结束,采购中心应是对程序层层把关的关键者,既然如此,他也是最有可能遭遇“糖衣炮弹”的人。他可以在采购过程中对违规义正辞严,也有可能对专家的“不公正”保持沉默,或者对采购人的倾向性“失语”,还有可能对供应商的“找关系”半推半就。
当各界对集采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众说纷纭时,集采机构更应该以行动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如果连最基本的程序都走不到位,生存资本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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