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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兼顾供需双方利益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6-04-29 14: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市地税局采购两台服务器,准入条件为注册资金50万元。此次采购预算金额为25万元,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投标日期截止时,只有A、B两家公司参与投标。因采购人要求急、外地供应商对标的不感兴趣、再次招标依然困难,政府采购管理处同意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谈判由随即抽取的3名评委组成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标书设置报价方式以第二次报价作为评审价,投标书报价仅做参考。A公司的标书报价为26.38万元,B公司的标书报价为26.9万元,经谈判,第二轮报价A公司为25.4万元,B公司为25.8万元,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只得提出废标。

  随后,采购人提出是否可以再次进行报价?采购管理处认为要再次报价须机会均等;评委指出,标书规定报价取第二次为准,再搞第三次报价不合适;监督人认为只要机会均等可考虑第三次报价,但必须单独报价。经商量,大家同意进行第三次报价……最后出现转机,A公司最终报价为24.8万,B公司报价为25.23万元,两公司均比第二次报价低6000元。最后A公司中标,自始至终现场人员未告诉两公司真实的预算价。

交易规则待完善

  案例中,虽然两家公司最终都做出了让步,但利润依然不小。竞争性谈判是惟一能进行价格与技术方案谈判的采购方式,压价以后商家利润尚且可观,那么招标方式采购报价惟一供应商的利润应该更加可观,定标原则仅是取所有投标人的最低价、中间低价等,价格是否到位,采购人可以对照自己的预算,但预算是否合理和准确,也许只有负责任的经办人反复论证或者有类似项目作参考时才能做到相对准确。法律规定招标方式采购报价是一次性的,初衷是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防止招标采购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然而采购人普遍渴望的价廉物美又将如何体现?况且如今有一种怪现象,采购人为了避嫌或怕麻烦,把采购项目全推给采购中心,很少做前期的项目调研考察与论证,而采购中心面对众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也无力进行逐个预算审核,招标价格只能凭借对供应商的综合评定,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各地也在探索。

兼顾供需双方利益

  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是确定优良供应商,如何才能让供需双方都满意,达到双赢的功效?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要把握:

  正确预算  坚决执行 采购人应主动对项目要求、内容及各种可能出现的细节问题作精细规划,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采购项目预算,在采购现场不能作无原则让步,一旦高于采购预算,该废标时一定要废标,不能以时间紧、需求急、领导要求、后续招标困难等为由而违背原则。

  中标以合理低价为好 项目最低价中标,从表象上看,似乎能为采购人节约很多资金,但是难以排除的恶性竞争将会导致公共财政资金的极大浪费。因为有些供应商为了寻求中标,不惜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先行谋求中标,中标以后再凭借种种或明或暗的手段来偷工减料。
 
  掌握中标策略 表面看来,投标似乎就是赌博,其实不然,供应商自己也掌握着中标主动权。在对采购项目的设置要求、市场行情、不确定因素以及招标采购方当地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作过充分详尽论证后,是完全可能够提出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供应商一旦遵循投标中标规律,运用正确的投标策略,诚实报价,合理最低价的获得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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