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毫一厘莫小觑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6-16 15: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 某市采购中心代理一项批量彩电采购业务,在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关于电视尺寸一项规定为“63英寸”。看到招标文件后,相近规格为62英寸的电视厂家纷纷就此参数向采购中心发问,质疑负责组织招标的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是否有意不想让其他品牌参加竞争。对此,有关人士简单地回答:“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厂商当然可以参加。”为了不错过每一次竞争机会,其他供应商只得硬着头皮参加了投标,评标结果不出所料,大家都做了“63英寸”的“分母”。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后,有关部门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解释为“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对采购人的倾向性采购似乎也很无奈……
无差别决定了有差别
据一位专业人员介绍,集中在这个范围内的电视尺寸其实业内通用的一个技术参数是62英寸,国内只有一个品牌的相应尺寸实际为62.7英寸,厂家对外标称63英寸。该专业人员还说,业内人士都知道,针对大尺寸的电视,零点几英寸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除了实际测量时长度、宽度和对角线等“硬”指标可能会有毫厘之差外,其功能、成本等各项“软”指标不会因此而受丝毫影响。62英寸和62.7英寸几乎没有差别的道理其实一般人也能理解,难道采购人不明白个中道理?采购中心的操作人员不明白个中道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采购人与相关供应商的“大智慧”就是企图利用这毫厘之差获得竞标的胜利。结果,凭此本可忽略不记的0.7英寸之差造就了评分和采购结果的差别。
特殊需求与额外要求
实践中,一般情况都是采购人首先向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描述采购需求,然后代理机构再根据其具体需求制订出招标文件,最终往往由二者共同定稿。《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就此案分析,0.7英寸的差别可以列为“特殊要求”吗?0.7英寸又可以满足供应商的什么特殊要求?
63英寸究竟是为一类还是为一个供应商设定的特定条件?如果上述专业人员所述62英寸才是“国标”属实,无疑这就是对供应商的一种差别待遇,这不是特殊需求,而是额外要求。
采购结果或未评先知
此案中,难道采购中心没有察觉出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吗?不然,其勉强应对的“可以参加”的回答中已流露出,不仅采购人有倾向性,采购中心也早有倾向性。如果评标专家也把持不住,此次采购结果自然未评先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一、三款分别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显而易见,“63英寸”的规定已经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谋取非法利益暂且不论,但其漠然置之的态度实际是在以不正当手段维护采购人的非法利益。那么,有关部门对此无奈,究竟是畏于权、谋于私还是疏于责?恐怕几者兼而有之。
谨防“公正”中的不公
某供应商说,尽管政府采购的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但实际上几乎各种采购方式的应用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暗箱操作行为,而其中暗地里“发力”的就是采购人。就像公开招标吧,过程看似很公正,但其实招标文件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指标已经与某个供应商的暗合了,这个案例反映的仅是“冰山一角”,有的比这还隐蔽,可能代理机构的人也发现不了。采购人大多是业务部门或权力部门,作为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操作机构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之个别领导人眼里几乎没有法律,认为权比法大,善于递条子、打电话,集中采购机构有时也是被动违规操作,有时可能还会成为“替罪羊”。所以,程序公正固然是政府采购的必然追求,但追求源头上的实体公正才是维护采购结果公正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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