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读”揭开的“漏洞”
“受理供应商质疑是一项专业性工作,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较高的处理技巧,更重要的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看来,回避矛盾只会激化“矛盾”,受理质疑时的技巧、态度不可小觑。
不久前,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无纸化考试系统”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8个投标人参与了角逐,最终,××电脑部胜出,成为预中标单位。第二天,投标人之一的A电脑有限公司就开标过程中的 “疑点”向采购中心提起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于当天下午便“高效快速”地把《关于招标项目授权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送达质疑人手中。在这份复函中,对供应商“在开标过程中应该公开的东西为何不公开”的质疑答复竟然只有“漏读”二字,内容之“简练”让质疑人瞠目结舌,继而愤怒。第三天,当地监管部门那里就多了份投诉书。
开标地点更改“随意”
据了解,招标文件依法明确了开标地点(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可是采购中心在即将开标的当天早上,以招标大楼装修为由,电话通知所有投标人更改招标地点。这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8条中“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
而采购中心在受理质疑时称:“改地点是事先通知了的。”业内专家提醒:“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中心临时“换地”绝非明智之举。
密封情况岂能“忘查”
“忘查”是采购中心在受理质疑时的“托辞”。据A电脑有限公司透露,开标结束后,便听一投标人说他的投标文件忘记密封了,“采购中心在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里,明明作了‘密封投递招标文件’的规定,其结果是没密封的也能畅通无阻!”
业内人士对此不无惊讶:“‘办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从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中标方案竟然“漏读”
调查发现,采购中心在开标时并未宣读备选投标方案,但预中标人却正是以备选投标方案胜出的。就质疑人提出的为何不宣读备选方案的质疑,采购中心答曰“漏读”。根据“办法”第20条, 采购中心可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第40条对备选方案的参与评审作了限制性规定,“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资格审查掉以“轻心”
另外,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采购货品一览表规定序号2货品无纸化考试工作站,投标文件正本必须附上由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及产品制造商3年免费上门服务的承诺书,而预中标人并未取得其所选择投标产品的上述资格文件;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第六条规定,每项货品只能选择一个品牌,只接受惟一报价,不接受可变、可选择报价,但预中标人在投标书中序号2货品选择HP、DELL两个品牌,并且没有列明产品型号。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都不具备,连投标资格都应遭质疑的公司却能顺利中标,令人吃惊。可以确定,采购中心在评标过程中并没有对投标人依法进行严格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这起违规操作后还轻视质疑的投诉不仅投诉人愤怒,监管部门也十分恼火:“这样招标、如此受理质疑,何以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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