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小觑“一错再错”
“不就是个顺序问题吗,怎么老‘拎’着不放!”××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项目负责人在听说自己被投诉后,愤怒地说。4月28日,“中心”就“××市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二期)系统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开标结束后,H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便对采购活动中“商务标、技术标的拆封顺序”等问题向“中心”提起了质疑。“中心”认为质疑的问题并不影响评标结果,因此,只是匆匆给了一个简单的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服,遂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那么事实的真相真如该负责人所说,只是个顺序问题?开标中的顺序真的不重要吗?
招标文件前后矛盾
据了解,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50万元,根据《××市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当属公开招标。但“中心”在招标文件中对采购方式的表述前后矛盾。招标文件第十条第1款规定“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2款却规定“开标时,先不公布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报价,由谈判小组按抽签或其他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根据询标结果,评委对各投标单位打资信及技术分,谈判小组与各投标单位再进行一轮商务谈判,最后各投标单位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由工作人员计算出各投标单位最终的商务得分,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公证处复核,然后加计总分,以确定中标单位。”业内专家指出,第2款的描述实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之规定。
重新确认错上加错
招标文件第十条第2款对“再一轮商务谈判”的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开标过程中,“中心”发现招标文件对采购方式的规定前后矛盾,便与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了口头协商,对采购方式进行了重新认定,将采购方式明确为一次性报价的公开招标,然而并未对招标会现场重新确认的事项及各方意见作出真实记录,并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监管部门认为,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招标过程中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再一轮商务谈判’”的投诉事由成立。
单价未作评标依据
供应商投诉指出,被投诉人以不需要产品明细单为由当场退回的做法不当。据调查,招标文件第八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单中标明本标项提供产品的单价和总价。”但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在直接进行第二次报价时,只要求所有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总价,而对投诉人提供的产品明细单作了当场退回处理,这一做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不符,违反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拆封顺序随意颠倒
让“中心”该项目负责人“恼火”的“顺序”问题是怎么回事呢? 投诉供应商认为,招投标中心在开标过程中,先拆技术标后拆商务标的做法不合法。调查得知,招标文件第八条第10款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个文件组成。……作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用的文件,一旦开标后发现商务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投标人即视为无效投标。不再拆封技术标”。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顺序是先开商务标,后开技术标。但在此项目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并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顺序进行,而是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显然又违反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就该投诉中,该项目负责人的“恼怒”情绪,业内专家不以为然:“错了就是错了,恼怒什么呀!要想供应商不投诉,除非自己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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