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岂能“一招了之”
作者:陈寿鹏 发布于:2006-06-26 17: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工程项目在标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常存在串位、越位、错位现象,如何对招标采购以后的公有资金项目由“一招了之”变成“跟踪服务”防止政府工程采购领域与工程施工项目交易过程中腐败行为发生,需要进行认真探索
案 例
今年5月初,某县招标办对辖区内林业大楼装修装饰工程施工项目进行了标后跟踪检查指导:
3月17日,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于3月19日送交县招标办备案审查。因此3月24日业主发出开工通知,监理单位派一助理工程师到位负责监理。
4月13日,施工单位以装修部位设计图无法施工为由要求变更图纸,4月27日,施工单位按变更图纸施工;4月30日,施工单位又认为三楼横载重量不足要求建设单位再次更改施工设计;5月9日,施工单位再次连续提出两个部位要求设计单位更改图纸设计方案。
此外,施工单位还先后三次与建设单位派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工作的张某到市区采购装修装饰材料,但据查所进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差较大,有的基本上差到一个等级,而部分材料已施工上墙。
据了解,总监和中标的项目经理只与业主在签订合同时见过一面,从此,再也没有到施工现场去过,业主也没有对其催促,更没有对总监和中标的项目经理在位情况进行考核。
针对这种情况,该县提出三点建议。
明确责任
监督人员应该指导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建立正确的责任关系。
首先,针对监理人员“一人应附”、“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和“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沾边”的在位现状,建议业主单位负责人加强装修装饰工程监管小组力量。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4到5人,并对监理和项目经理建立考勤考核制度,由专人对其评估,有违合同约定或违背有关法规的行为,及时告诫;或向其公司反映,或要求换人。
其次,针对施工单位对业主的变更建议过多,建议业主坚持设计方案不宜变,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负责。同时,要求中标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位施工。全部托附给副经理在位施工就是挂靠行为,不仅是对公司不负责,也是对工程不负责任,必须立即纠正。
再次,防止监理人员被施工单位“收买”。建议业主加强对购进材料的自验和送到建筑材料专业质检部门检验。没有监理和业主单位送检人员签字或不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用料施工。同时,要注意自已信守合同承诺,及时付款。
依法变更程序
凡是确需对装修装饰设计图纸进行更改的部位,要求一次性到位,不宜随便临时动议。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后,监理签署意见,业主认可,报原设计部门对图纸的修改确认可行后,出具变更图纸,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以示对变更方案负责。
确认变更图纸而导致总价增减数的操作也要规范。建议具体步骤是:一是变更的图纸确定以后,应由具有造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二是由施工单位拿出变更部位的施工预算;三是在县招标办的监督下,从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2~4名与业主共同组建评审小组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审;四是评审结果实行联签制。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各成员必须筌字以示对自已的评审意见负责,现场监督的招标办人员也要在评审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以示在自己监督评审出公正的结果;五是结果公开,增加透明度。
下发通知
招标办对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下给业主的整改通知书中称:只明确两名无建筑方面常识的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理应成立相应规模的工程筹建监管小组;预付工程款超过双方合同约定20%的规定,已达35%,建议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付款。
给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称: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委托给一副经理施工,属于违规行为,限定该公司在3日内,将此问题依法处理好,并将处理结果报招标办。
对监理单位的整改通知书中称:中标总监仅在签订合同时与业主见过一次面,随后一直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投标文件中载明不少于3名监理人员,也只到1名。这是违规行为,限该公司在3日内,将此问题依法处理好,并将处理结果报招标办。
点评
目前,现实生活中,人们都知道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扮演的是监督角色,但由于业主缺乏建筑和法律知识,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出错位、越位现象,因此,作为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合同实施备案管理、项目经理和工程监理在位及其更换、施工图的变更程序和工程造价的科学确定、建设单位践约付款和施工环境的保证等方面进行标后跟踪检查指导,无异对双方依法找准位置,信守合同,保证工程质量会大有好处,同时也有利于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领域的市场秩序,减少施工期间更改图纸的肓目性和随意性,保证了变动工程量而导致价格变化的公正性,强化了业主与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严肃性,为拓宽了招标投标部门的服务范围做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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