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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报价文件岂可区别待之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7-05 11: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休拿权力来压人”

  “休拿权力来压人!如果投诉不行,我会走行政复议!”近日,投诉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在接受采访时愤慨地说。该部门经理为何如此愤怒?原来,该公司在不久前参与C市公安局科技强警异地容灾系统项目采购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其后C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的所言让他感觉到其在用权力部门来“吓唬”他。

  受C市公安局的委托,C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C市公安局科技强警异地容灾系统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并于4月17日发布了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和竞争性谈判文件。截止递交报价文件时间,共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递交了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价文件。竞争性谈判于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如期举行。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随机抽取的5名专家和两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经过谈判和评审,谈判小组确定了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结果公布后,投诉人5月1日就评审过程和结果向“中心”电话质疑,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电话后,作出了这样的反应:“你认为有问题,现场怎么不说?你提出的问题并没有影响最终的评标结果。现在结果都出来了,你去找公安局吧。”

  该排除的没有都排除

  据了解,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1页第(二)条载明:“以下设备必备指标要求中带‘*’号项为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要求,不满足即作为无效报价文件”。而本次采购进入最终报价程序时,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应在其最终报价文件中对所报价产品作出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承诺,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予以排除。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和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报价文件中均选用IBM公司的设备作为数据库服务器的报价产品,两家供应商在进入最终报价程序时均对报价产品做出了进一步承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承诺采用IBM P550Q、CPU主频为1.5MHZ的机型作为报价设备;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两台数据库服务器CPU主频改为1.9MHZ,但未对选用的报价设备机型做进一步说明,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以上两家供应商的承诺均未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2页第(二)条第1款:数据库服务器技术指标中属于带“*”号的指标项,即数据库服务器必需满足的技术参数为“64位架构RISC芯,并且使用投标机型系列最高主频CPU(截止投标时间为止)”的要求,应作为无效报价文件一并予以排除,不再进入最后的评分程序。但竞争性谈判小组仅将其中之一的××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报价文件排除,而北京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依然进入了最后的评分程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此甚为恼火。

  “依法操作才会没事”

  业界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应给符合资质的供应商以平等权利与机会,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还应一视同仁,给予排除。一旦给了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以机会,首先,对其他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另外,给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供应商以机会,对其他供应商同样也是不公正,“在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谈判小组未能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公平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中用权利部门压人显然解决不了问题,惟有依法操作才会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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