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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陷造成空调采购延误一年未完成

作者:曾亮亮 发布于:2006-07-11 09:5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个中央空调的采购项目耗时一年,历经投诉、再投诉等波折,采购人与中标候选人仍各执一词,致使该项目至今仍未实现。专家指出,项目延误一年的原因,在于现行工程采购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和争执双方未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次招标 

  6月14日,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刊登了"三里河三区12号危旧房改造项目空调及新风机组设备与安装工程"的招标公告。据悉,这是该项目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第一次的招标公告出现在2005年6月21日。 

  身兼采购人和招标人双重身份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简称住宅中心),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等七家单位委托,去年6月为三里河三区12号采购中央空调第一次招标。当时,七家空调企业和代理商通过了资格预审。最后,经专家评审,选中了北京佐腾飞、苏州三星、北京多元顺,作为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北京佐腾飞中标。出乎意料的是,苏州三星以"伪造国家3C认证"为由,将北京佐腾飞投诉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经调查结果显示,北京佐腾飞的确伪造了3C证书,因此,招标办作出了"取消佐腾飞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 

  之后不久,招标办发出重新招标通知。苏州三星不服,认为自己是中标人、无须重新招标,遂向北京市监察局投诉招标办。经监察局查证,招标办不具备该行政许可权限,撤消了重新招标的决定。而此时已到2006年4月初,七家单位着急空调采购之事,赶紧向招标办联合行文,要求尽快组织重新招标。就在这节骨眼上,苏州三星以"住宅中心侵害其合法中标地位"为由,再次向招标办投诉。重新招标之事又得再议。
 
  节外生枝的事,随后也发生了。韩国大使馆直接致函住宅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认为韩国在华企业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这样一来,中国相关方面对此高度重视,住宅中心主任亲自与韩国大使馆方面沟通,并奔赴苏州工厂。 

  不过,让苏州三星感到最意外的是,6月14日网上竟出现了第二次招标公告。这意味着自己的投诉意见未被采纳,第一次招标被视为废标。因此,苏州三星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住宅中心的重新招标是严重违约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截至记者发稿时,第二次招标正在进行中,已有15家企业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不过苏州三星不在其列。
 
  各执一词 

  "我们不会参与第二次招标。三星第一次已中标,凭什么被废标。"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商用空调部部长张世光说。 

  张世光告诉记者,招标文件是招投标行为中的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提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给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苏州三星排名第二,北京佐腾飞被取消中标资格后,理应由苏州三星中标。 

  此外,招标文件中还写明出现"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四种情况,采购人有权宣布废标。张世光说,第一次招标行为不具备其中任何一条,当然不应被废除。 

  因此,苏州三星认为,住宅中心采用种种违法手段,超过投标有效期长达5个月不确定三星的合法中标地位,并企图改变中标结果,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住宅中心却始终坚持,自己重新招标有理有据。 

  该项目经办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张强告诉记者,北京佐腾飞的造假行为,明显构成了中标无效的事实。这符合"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条,当然应按废标处理。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64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他说,法律赋予了采购人两种选择,住宅中心选择"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没错。 

  至于苏州三星所称中标顺序下延一事,张强说,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明确写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交",招标人才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北京佐腾飞因造假而被宣布中标无效,不在顺序下延的三个条件之中,苏州三星当然不应中标。 

  争论背后 

  一位长期从事工程采购的人员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据他介绍,按《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该项目属于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范畴。不过,《政府采购法》又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投标法》。因此,该项目也可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而且,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既可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也可自行组织招标,即住宅中心可自行招标。他说,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中立的代理机构,设立初衷也想切断采购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利益联系,比如采购人暗中指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贿赂采购人等行为。采购人和招标人双重身份集于一身,从表面上看无代理机构直接招投标,减少了费用支出,但容易涉及招标中利益之嫌,不利于贯彻"三公"原则。苏州三星屡次投诉、甚至借助外交途径,实质是质疑住宅中心招投标结果公正性的一种表现。 

  这些法律漏洞,也说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与国际接轨。一位法律专家指出,我国至今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项下的《政府采购协定》,因此法律体系中存在以上一些不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特色",肯定会影响外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苏州三星觉得"住宅中心背靠政府,财大气粗"、住宅中心感到"苏州三星胡搅蛮缠",谁都不服谁。该专家认为,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必然出现这一局面。他说,采购双方有争执,完全可求助有裁判资格的中立机构,进行行政复议或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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