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7-26 15: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A省某市教育系统进行黑板公开招标,4家A省供应商和1家B省供应商同场角逐,B省供应商最终夺魁。结果A省4家未中标供应商提出多项质疑,在未得到采购中心的满意答复后,又到财政部门投诉。围绕环保卫生问题,投诉人提出:1、A省关于黑板配置的文件仍为有效文件,文件并不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只是要求在A省生产和进行销售活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接受A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2、《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应当作为黑板生产行业在A省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必须的资质文件,外省市厂家的产品进入该省市场也应该接受该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3、该中标供应商并无招标文件中5.2条款粘结剂材料要求的“有省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最终,依据法律和调查事实,财政局作出驳回投诉人投诉的决定。
文件不能大于法
针对第1项投诉,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此次招标工作是面向全国范围的一次国内公开招标,有关文件是A省教育委员会和卫生厅面对本省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地方性文件,而《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问题的法律,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各位评委本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商的态度,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进行评标,是依法履行职责。
显而易见,A省该文件既不是行政法规,又非行政命令,而《政府采购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远远大于部门要求,文件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必然无效。两者争议的焦点是B省产品进入A省是否必须经过A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法律作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而文件却具体要求必须接受监督,两者矛盾吗?专家解释说,其实并不矛盾,监督是必要的,但监督的时间应该是验收阶段而非作为准入资格之一,文件不能大于法。
两省文件同效力
就第2项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在答辩意见中认为,《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和《检测报告》的要求列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里,不属于资质性文件,评委们认为,A省的相关资料文件与B省相关资料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事实是,《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在黑板生产行业的确是技术文件,中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递交了《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和B检某号检验报告,因此其生产的产品是符合卫生要求的,也是符合标书要求的。
专家认为,政府采购要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统一的规则是前提,如果各省都拿自己制定的文件出来“说事”,无疑会导致政府采购市场各地割据的局面,本地制定的规则可能成为阻拦外地供应商参与当地竞争的“软门槛”。所以专家建议,招标文件制作应以法律和行业标准为依据,避免区域性相关文件的干扰,才能剔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检测证明谁为准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5.2条款粘结剂材料要求“有省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而中标供应商没有A省的检测证明,所以应视为无效标。
被投诉人答辩称针对《招标文件》第5.2条有省级卫生检测证明的要求,中标方有B省相关检验证明,评委对于《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第5.2条款的处理,只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查、打分,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
经查,中标供应商提供了B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评审专家认为该表构成了对5.2条款的响应。
各方规则待衔接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几家供应商是因未中标而故意“找岔儿”还是真不明白法律、法规、文件的位阶效力,不得而知。但这个案例无疑提醒我们,地方保护有时是不知不觉间发生的,操作和监管部门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原则的同时,还应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做好规则衔接工作,以进一步疏通供应商迈入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市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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