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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设定出了纰漏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8-02 13: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比窦娥还冤啊,都在按程序走,怎么就招来投诉了呢?” 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听说被投诉后备感委屈地说。

  今年4月,该代理公司接受了××区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就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仪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和采购人教育委员会细心研究后,决定对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4月19日,代理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5月9日上午9:30开标会如期举行。在代理公司的精心组织下,评标专家对17份投标文件进行了全面的评审。5月10日,代理公司把评标报告送到了采购人手里。5月11日,采购人确定了辽宁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这个预算金额为450万元的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仅为343万元,节支显著,采购人对此十分满意。代理机构第一时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了中标公告后,大大舒了口气:终于又搞定了一个项目。可是舒坦了没两天就接到了财政局调查的通知书……

  从采购代理机构此项目负责人操作流程的介绍来看,整个采购合理合法,似乎无懈可击,供应商的投诉资料中也只说存在不小的问题,但并没叙述出问题所在。于是当地财政局调出了此次招标的所有档案,并在政府采购专家的配合下,研读了招标文件。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个被口口声声含冤的项目在评分办法的设定上问题还真不小。此项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中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序号E评分因素报价得分的分值为20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而在此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价格分值已经大大偏离了法规规定的范围。而这个调整并未通过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综上所述,此项目《招标文件》对评分因素中价格部分的分值分配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符,且分值调整未经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已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影响。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代理公司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业界专家提醒,操作程序是根本,评分方法上更要细心。在综合评分法中,具体的分值设定虽然是由招标人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就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评标因素去设定相应的分值,但是在设定时,却不能随心所欲,还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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