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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证明”导致功亏一篑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08-04 15: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今年5月,×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受该市血液中心的委托,就其网络血站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5月10日,采购中心就招标文件的制作征询了两位专家的意见。6月5日,开标活动如期进行。

  “我们技术人员都说了,××产品好用。”开标会上,采购人在介绍项目时如是说。该产品外的供应商面面相觑之后是愤怒,采购中心在场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无奈之余,还是“无声无息”地继续开标活动……而这次采购活动在招致投诉后功亏一篑。

  文件制作出纰漏

  据了解,此次采购流标的直接原因是招标文件中的一项特殊规定:“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入网证明。”开标活动现场,供应商们或许都有些忐忑不安。因为多数供应商根本就没有此证明文件;而少数有这个证明文件的供应商也踏实不起来。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两年前就不再提供这个证明了,而以前提供过的证明,按证明上的规定早已过了有效期。而招标文件的另一个部分作了特别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方才有效。”

  而招投标中心为了采购活动能继续进行,让能提供这份“过期证明”的4家供应商进行了角逐。被排除的供应商事后了解到“过期”这一实况后,如获至宝,立即进行了查实并投诉。

  诱导性语言遭斥责

  投诉人在“投诉事由二”中称:“采购人在陈述采购需求时,使用了明显的诱导性语言——‘我们技术人员都说了,××产品好用’。”

  在投诉人看来,采购人想采购到自己满意的产品无可非议,也有权利陈述自己的采购需求;另外,为了避免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引发纠纷,采购人也有义务把自己的需求阐述清楚。但采购人陈述采购需求时,必须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使用诱导性语言后,公平将无从谈起,竞争也会大大削弱。因此,当采购人代表使用了诱导性语言阐述需求时,招标机构理当及时劝阻,如果采购人代表不听劝阻,可以责令其退出现场,或通知其单位领导更换其代表人。而在这次开标中,招投标中心面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选择了“沉默”。

  没有回避引争议

  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投诉人还有一个意外的发现:招投标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征询过意见的两位评标专家,再次作为此项目的评标专家出现在了评标委员会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该招投标中心要么不熟悉法律法规,要么了解了而操作不严禁,无论怎么说,这样的操作显然不合法。”

  业内专家提醒:“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身份具有复杂性,可能是某大学的教授,也可能是某供应商的顾问……与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专家的聘请上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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