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知还是无奈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8-08 16: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县公安局委托进行办公楼工程招标,共收到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全部是本县的建筑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99.75万元、99.50万元、87万元、86.50万元和82.56万元。评委是从市里的专家库抽取的,为避免供应商接触专家,专车接送。本次评标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开评审,商务标是明标,技术标是暗标。评标方法选用的综合评分法,公开的“拦标价”是100万元,超出该价格的投标无效。进入评审阶段后,令评标委员会成员诧异的是,其中3家的商务标极为相象,大家一致推测报价分别为99.75万元、99.50万元、86.50万元的3家商务标可能就是一家。商务标评审结束后,大家迫不及待地进入技术标评审阶段,结果发现其中3家的技术标投标文件也很相似、甚至有局部雷同;在当场请示有关监管部门后,评标委员会主任拆开了每个投标文件的密封部分,果然如大家所料,三家是一个供应商,评委认定该供应商围标、抬标,投标无效。
但只剩两家合格供应商了,怎么办?几经“讨论协商”,最终报价为87万元的供应商“折桂”……
供应商“双管齐下”
怎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据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透露,如果走正常的评标程序,中标的极有可能就是无效投标供应商。因为在3个供应商中其商务标和技术标都略胜一筹。
从现场采购人的表现看,进入评标室前,采购人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倾向性选择。因为当评委拟做出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决定时,采购人代表罗列种种借口坚决反对。监管部门只得“下令”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以3:2宣布投标无效,采购人无可奈何。
已与采购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还在投标过程做手脚,该无效投标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可谓机关算尽。但没想到他的小伎俩在评委和监管部门面前却无法蒙混过关。首先,可以设法博得一个采购人的青睐,却无法让占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的所有专家都违背原则评审;其次,比“拦标价”只低零点几个百分点的投标报价,明眼人似乎都能看透供应商的心理——我根本没想中标,不过是陪着凑热闹罢了。
评审过程“亦庄亦谐”
土办法虽然行得通却使不得
此案中,从采购中心到专家再到采购人,无一不是尽职尽责,大家齐心协力本着客观、公正、择优的宗旨完成了评审任务。但整个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专家说,无论是“投票表决供应商是否无效”,还是“协商确定采购结果”,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见,为了追求结果的公正,此次操作不经意间已违背了程序的公正。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可能是既照顾采购人面子又依法评审的一个“两全策略”。可一旦个别不负责任的专家现场接受采购人暗示,投票结果相反怎么收场?协商无果怎么办?所以,土办法虽然行得通却使不得。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之规定,就是说服采购人的法律依据;而且,就工程采购,如果符合条件的两家供应商能形成有效竞争,也可以按部就班继续评审。所以,专家认为投票和协商几乎是多此一举。
掩卷而思 喜忧参半
法律与实践中某些关系尚待理顺
有人说,废标后无法变通采购方式是《招标投标法》的一个解不开的结。
在工程采购中,当有效投标不足3家时,是宣布废标?还是在剩余的合格供应商中择优“录用”?如若废标,重新招标类似情形再次发生,连环“废”下去怎么办?如果择优“录用”,这个“优”又确指什么?是价格最优?还是性价比最优?这些问题,在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后者及相关法规关于废标的内容规定,尚不如《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来得严密,于是一些实务专家建议此时再返回来借鉴《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因此有人质疑,这不是在走“冤枉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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