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 资格后审违法吗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为该市电视台询价采购一批电视机。发布询价采购公告之后,共有A、B、C、D、E五家公司前来领取询价采购文件,且均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报价文件。经现场公开报价之后,询价小组审核了报价文件,并确定D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结果公布后,A公司对本次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向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认为:本次询价采购活动中,先公开报价再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审查资格、再由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价的程序不符,因此做出了“询价采购结果无效”的投诉处理决定。
资格后审必须有吗
此案的争议点是:询价采购“先报价格再审资格”行不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这条法律条款的表述是否隐含着要对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之意呢?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冯秋燕认为,对参加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的确需要进行资格确认,但并不复杂。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大多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已在网上登记注册且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来领取询价文件。冯秋燕认为,代理机构选择的过程实际就是对供应商资质进行确认的过程。换句话说,凡是被随机抽中、前来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它的资质都已被认可。
与黑龙江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的是河北省。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介绍,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不会邀请供应商前来参加询价,而是在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供应商自愿参加。但是这里所说的供应商,都是已经在“中心”登记注册的,而“中心”接受其注册的前提就是已经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了确认。王孟瑜说,询价采购项目一般较为简单且金额少,年初注册登记时的资格审查完全可以满足询价采购的需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对参加询价的供应商进行预审或后审的问题。
实际操作何情形
但是,案例中的被投诉人的确是在供应商报价之后对其进行了资格审查,投诉得到了监管部门支持意味着该监管部门不承认在询价采购中可以进行资格后审。那么,如果在询价采购中的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该预审还是该后审呢?
仔细分析,为询价采购征集供应商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完全从已建立好的供应商库中挑选符合资质的通知其前来报价。第二种情况是在没有建立供应商库或者已建立但无法满足询价采购需要的,用公开征集的方式促使供应商参加采购。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徐舟说出了大多数人的观点: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或随机抽取然后邀请其来参加采购,可视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性的认可,这里不存在资格审查的问题;如果采用公开征集询价供应商的方式,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对前来报名的供应商没有一个资质上的把握,就必须进行审查。
但“资格后审”是否行得通呢?
有业内专家指出,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对于询价采购没有一个明确的细则性规定。而法定程序最为详细的采购方式要数公开招标。仔细阅读财政部18号令可以发现,公开招标对资格审查的时间要求是在“开标时、报价后、评标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格后审”。福建省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陈启昌建议,在法律对询价采购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开招标的程序。
也有业内专家指出,在询价采购中如果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只要询价文件事先设定了审查内容,且审查行为完全遵照询价文件,“前审”和“后审”都没有问题。否则无论何时审查,不仅对供应商不公平,而且很容易滋生采购人人为设置资质门槛排除自己不中意供应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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