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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遭遇认证难题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8-30 15: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的报价低,设计方案也是和中标供应商有同等资的设计师设计的,为何给我们打分那么低?我们认为专家打分是具有倾向性的。”某市房屋装修设计方案招标结束后,落标供应商向采购中心质疑后,投诉到财政部门。

  据知情人士透露,供应商是在报送采购人的评标报告中知悉评委评分结果的。

  专家打分倾向性明显

  该房屋装修设计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竞标,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全部为独立评标,评审专家并不知晓其他专家评分结果。某专家在为供应商打分时,分别给A、B、C、D、E五家供应商分别给出了62分、68分、65分、67分、98分。

  据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参与项目竞争的五家供应商以前均做过类似项目,实力相差不是很悬殊。既然实力相差不是很悬殊,那专家怎么会评出差距如此打分数呢?采购中心曾就此问题,向专家提出疑问。然而专家以“根据多年从业经验,E公司的设计应该评这个分数”答复采购中心,最终E供应商中标。

  明显倾向难以认定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业内专家表示,在这起投诉中,做出处理决定关键是明显倾向的认定。

  由于房屋装修设计项目的特殊性,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究竟专家评标应该打多少分,是由专家个人凭借专业理论知识和设计经验来确定的。

  据了解,该项目虽然制定了评标细则,但评标细则并没有做得很细。“房屋设计方案评标的主观性成分还是很大的,因为评标规则根本就做不细,总不能规定某一装修部位用红色得满分,绿色得一半分数吧。”采购中心负责人坦言。

  “法律对于明显倾向的认定并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而评标细则也不细化,按照现存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并不能认定上述评审专家的行为就是‘明显倾向’,监管部门很难做出处罚。”某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业内专家分析,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多少也与现存法律法规对于专家权力的约束和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够严厉有关。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专家评标有明显倾向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该专家表示,细化专家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出台相关惩处措施,平衡专家权力与义务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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