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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次评标谁之责

作者:刘长林 发布于:2006-09-12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A专家今年已连续三次参与网络设备项目评标,这是违法的,我们要投诉。”电话中传来供应商略显愤怒的声音。

2005年7月9日,某市采购中心对市卫生局网络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出于接受供应商监督的考虑,在评标前,采购中心公布了专家名单。这时投标供应商B发现A专家之前已经连续两次担任该市网络设备项目的评审专家,但是由于B供应商在那两次投标中均是中标供应商,感觉专家对自己的印象很好,因此当时没有说出这一情况。但中标结果却让B供应商大失所望。于是在质疑后,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经调查核实,A专家在该市6月份进行的两次网络设备项目招标时都参与了评标,此次确是一年内第三次参与网络设备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显然,A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违反了法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规?谁应该去发现呢?

监管部门管理失职

  “专家一年内连续三次参与评标并不是采购中心的责任,中心只是使用专家,并不管理专家,出现这种情况是专家管理环节出了问题。”采购中心负责人接受调查时表示:

  18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见评审专家的管理权是属于财政部门的。《办法》第五条对财政部门管理评审专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权力属于财政部门,那么财政部门应该对专家使用情况有详细的记录备案资料,专家被抽取了几次,在那些项目中曾经被抽取,抽取时间都是要记录在案的,如果没有这些记录那么监管部门无疑是失职的。

  但采购中心真的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两次网络设备项目的采购也是采购中心招标完成的,事实上采购中心也应该可以发现专家连续三次参与评标的现象。政府采购实现公开、公正、透明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假若采购中心可以发现问题而不去发现或发现了问题而不告知,那么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应受到行政处罚

  该起投诉的处理结果是,项目重新组织评标、监管部门受到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这是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路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有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作出的处理。
 
  但该案中的另一个问题也值得思考。采购中心在标前公布了评审专家名单,B供应商已经发现A专家是连续三次参与评标,但却出于私利并不指出,而是等到评标结果不利于自身时,才质疑投诉。这使评标前公布专家名单的做法意义荡然无存,更感觉有蒙蔽他人之嫌。

  “应当采取措施制约这种行为的发生。同样应该严肃处理这类利用赋予的监督权谋私利的供应商。”某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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