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招标莫违硬规则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09-12 10: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软件设计项目于2006年4月18日依法发布招标公告。4月24日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在“问题澄清”中,要求投标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相应的软件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保证书。5月8日进行开标、评标,共有A、B、C、D四家公司投标,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的打分标准,是在评标过程中临时确定的。A和B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均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保证书。
当日,组织此次采购活动的招标公司发出中标公告。未中标的D公司在6月13日质疑未果后,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设置,采购项目需求描述以及合格投标人数量等问题存在违法现象。经核查,监管部门支持了投诉人主张,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
价格打分标准临时定
投诉人反映,招标文件只规定了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但是具体如何打分却只字未提,其中价格的打分标准,是在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商定的。
专家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做出的相关要求,一方面,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就是“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专家分析说,本案中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在已经打开投标文件后,才要求评标委员会确定价格分的打分标准,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价格分在总分中所占比例以及价格分的相对浮动性决定,价格得分往往是决定投标成败的关键,所以此次评审结果无疑也严重偏离了客观性和科学性。而且,专家顺带指出,实践中个别招标采购单位往往事先已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但未记载于招标文件,而是开标时单独拿出来供评标委员会作为打分依据之一,这也不符合法律精神,招标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贯彻。
采购人项目描述有亲疏
投诉人反映,采购人在需求描述中对业务流程叙述不充分,事先却让个别投标商详细了解了业务流程,并协助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业内专家说,由于一般单位没有软件方面的技术人才,所以在公开招标前找个技术上比较成熟的公司针对项目开发做计划是正常程序。因为必须先熟悉用户业务,才能做出软件产品。如果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做出来的软件肯定与具体需求有出入。所以协助使用单位提出采购方案的公司一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几乎占尽优势,一方面,在方案设计中事先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说明;另一方面,对采购单位的具体业务流程已了如指掌,做软件设计时也必然得心应手,略胜一筹。
专家认为,软件开发商对软件设计公开招标往往不太“感冒”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所以采购招标单位应尽量为开发商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而其中之关键就是在需求描述中一定要一视同仁,坚决杜绝厚此薄彼。其他未参与方案设计的供应商仅根据项目说明和以往经验进行软件创作,一旦在公平竞争中胜出,对用户来说无疑是有益无害的事。
实质响应仅两家却评标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本项目的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第22.3条“未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保证书的供应商的投标应作为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之规定,A、B 应为无效投标。在只有两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本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改用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采购,但各方却商量着评出了中标商,其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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