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
作者:宋晓杰 发布于:2006-11-13 13: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
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 “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监管部门审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偏离表部分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谈判小组允许投诉人进入谈判并同意其对非实质性响应性文件进行修改,违反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2条第3款第2条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实为据
投诉人提出评审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但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部分供应商要求以现场演示代替现场测评,遭到拒绝,投诉人认为有违法律精神。监管部门答复说,《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演示,谈判小组可以拒绝投诉人现场演示的要求,不安排现场演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抽取检测专家时,纪检人员和用户均不在场,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是,抽取专家是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纪检人员和采购人不在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没有看谈判文件,就推翻了前一天开标的结果”的投诉,事实是在综合现场测评成绩与竞争性谈判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成交人。监管部门指出,供应商投诉一定要有理有据,即使“有理”也应“有礼”,以免误人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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