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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为何如此“强势”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6-12-04 11: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不给我合理的解释,我就告你!”投标人因投标文件不符合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而出局后,愤怒地给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打去了“威胁”电话。

  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也没好气地说:“你爱告就告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专家认定的。”

  “问题是我的投标文件原本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是你们擅自修改后,导致了我不符合招标文件而出局!”投标人毫不示弱。

  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也理直气壮:“我们修改招标文件已经通知了你!”

  “那我同意了吗?我都还没同意,你修改什么招标文件!”投标人不依不饶。

  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第一次碰到表现得这么“强势”的供应商,非常不习惯,毫不客气地回应:“你不满意,你可以不参加我们的招标!”

  投标人也急了:“你牛什么呀,我们走着瞧!”随即,撂了电话。投标人何以表现得这么“强势”呢?

投标人没看到修改通知

  10月9日,受采购人的委托,××招标中心就其所需装修材料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出后,很快就有大大小小10多家装修公司前来购买招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前(开标前)的第三天,即10月29日,“插曲”发生了:招标中心发现招标文件不完善,需要修改,于是用传真的方式给各投标人发去了欲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招标中心便及时修改了招标文件。除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的投标人,都纷纷撤回投标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后再投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则因其政府采购项目经理恰好出差在外,没看到发至其办公室的通知,因此也没对投标文件作出适时的调整。开标时,对此项目信心十足的他,没回公司就直接赶往开标现场,可是希望却很快破灭……

  该项目经理越想越生气:恨自己没及时看到修改招标文件的通知;恨招标中心没用电话通知自己。离开招标中心,出差多时的项目经理没有回家,而是直接回公司“研读”招标文件。“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很快便有了“收获”——招标中心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存在问题。

修改文件未经投标人同意

  不出所料,监管部门在介入调查后,招标中心陷入了被动局面。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其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而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案例中,招标中心以书面形式把欲修改招标文件的事宜通知了投标人,而投标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为没有看到通知,也就不可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回函确认”。

  而根据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期少于五个日历日的,应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之规定,招标中心投标截止前的第三天才修改招标文件,显然应当在征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后才能修改。

  业内专家指出,招标中心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该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既然考虑到了在投标截止之前的5天内,招标文件可能存在问题需要修改,且投标人具有‘这个时候的修改须得到其同意’的权力,招标中心就应该考虑到采购人不同意怎么办,采购人对修改通知在一定时期内没回应怎么处理等,进而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案例中,招标中心在这方面显然欠考虑,所以把自己推到了十分尴尬的境地——不完善的招标文件不修改可能会影响采购质量,可能招致投诉;修改吧,却没有得到所有投标人的同意。”

开标时投标方超过3人

  另外,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经理冷静后,还想起了招标中心的另一个漏洞——招标文件规定“开标前,投标方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有授权书)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方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最多为3人”,但他在招标会议现场,却看到了其中某公司来了4个人。于是,这也成了该投标人的投诉事由之一。

  业内专家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惟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操作,才会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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