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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质性差错”不应否决中标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6-12-05 11: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项概算达350万元的大型网络系统招标采购项目,核心设备为服务器,15家投标供应商参与了竞争,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经过紧张评审,各投标商得分位次基本排定。因采购项目事关重大,采购人代表提出再仔细地审查核对一遍,结果评委们发现得分排在第一位的供应商所投服务器品牌为A,其投标文件特别加注“A服务器产地均为美国”,但比对招、投标文件发现,这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

供应商画蛇添足自找麻烦

  采购人代表提醒专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标注产地”。专家们认为供应商此属画蛇添足之举,得分可不受影响。于是,采购人在接到评标报告书后很快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尽管如此,采购人对“产地美国”仍心存疑虑,中标供应商再次保证,“供正宗美国产的货绝对没问题”。采购人向A中国有限公司求证,答复是中国境内用户采购的服务器全部由设在中国境内的A公司生产。

  采购人将上述答复通知中标供应商,供应商承认的确如此,并解释其投标文件上标注“产地美国”意指A是美国公司。这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最终,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达成谅解,采购人要求必须是A公司的原装正宗产品,至于产地可以忽略。

  但合同文本拟好后,采购人又忽然变卦,且态度异常坚决,一口咬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标注的产地为美国,服务器就必须是在美国生产的,中国境内产的不行。中标供应商真是左右为难,欲罢不能,一方面无法按照自己投标文件承诺供货,另一方面又不舍得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

采购人出尔反尔坚持己见

  无奈,该项目代理公司只得约请财政、监察、检察、公证等部门共同出面协调。采购人坚持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兑现其投标文件的承诺,否则免谈。调解意见认为,采购人如果一味坚持“产地美国”没有任何意义,双方应尊重事实,服务器具体性能、规格和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描述即可,该供应商的确有错,但并非实质性差错,因此双方不必纠缠在产地问题上,否则“此题无解”;但采购人坚持己见。

  最终,该供应商经不住长时间的相持,败下阵来。它认为,即使勉强签了约,采购人不“痛快”,接下来的验收、付款肯定会有麻烦。“第一名”无奈出局。
 
  评审时发现问题,本应当场搞清,当场解决,不留“后遗症”。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本项目中,专家只说“不影响得分”,并未就此留下书面证明,以致后来面对采购人的反复无常,面对有理无据的残局,各方都很无奈,也很被动。

专家说泾渭分明取舍有度

  专家认为,当投标供应商出现差错时,不能武断地将其投标文件一概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而应判断差错的性质,如为实质性差错则不容纠正,如为“非实质性差错”则应履行澄清程序。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澄清投标文件中有争议部分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一项权利。

  “非实质性差错”为可以更正或可以忽略的差错,通常指供应商投标文件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完全响应,投标的产品(以货物采购为例)的配置及性能、服务、合同条款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违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不影响采购目标实现且不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基本内容的差错。如:投标总报价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招标文件未要求做说明的事项,但投标文件说了且说错了(案例中的产地之争当属此类);投标标的物配置高于招标要求;多交投标保证金;文字错误等。

  “非实质性差错”不能构成中标供应商出局条件。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出现“非实质性差错,”应允许进行纠正,因为纠正以后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不会改变招标结果,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供应商利益,所以如中标供应商出现此类差错并未丧失中标资格。
 
评 论

  究竟谁让采购人坚持

  本案中,供应商出此差错究竟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已不必考证。但其经历告诉我们:投标文件一字千金,差之毫厘,可能失之千里;画蛇添足,仍可能过犹不及。所以,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务必坚持严谨性,尽量避免出现失误和常识性错误;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做出响应,招标文件未要求的,千万不能自作主张,单方面的承诺、描述或说明不但无益于增加中标机会,而且极可能作茧自缚;若不慎造成失误也不必慌张退缩,在澄清时依法做出说明和记录,尽早掌握有说服力的证据,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醒供应商注意的同时,我们难免要问,采购人究竟“揪住了谁的辫子”?有必要这样固执己见吗?为什么得饶人处不愿饶人?

  如果说供应商的“败笔”给采购人创造了坚持的条件,评审委员会的失误无疑给采购人预留了机会。评审过程中,专家本该发现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这一“标新立异”之处,并及时要求其进行澄清,若供应商澄清时再次确认“产地美国”,则采购人要求其按照投标文件签约和供货,供应商责无旁贷,但这一问题恰恰在评审过程中被忽略了。如果在采购人代表提出这一问题时,评审委员会出具一个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而不是简单的一句“不影响得分”,则一旦采购人出尔反尔,这个书面文件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明和说服作用,但  在此却仅仅是假设。

  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叙述,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澄清,并保留各方签字的书面记录。虽然本案中对双方达成的共识没有做成书面文件,但以下事实不容否认:其一是采购人认可了“不影响得分”的说法并确认该供应商为中标商;其二是投标供应商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综合得分排名第一;其三是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在中国生产与在外国生产质量方面不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别。

  监督部门全员出动进行调解,采购人就是拒绝“买账”,难免让人对其动机产生质疑,究竟是为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还是国家利益而坚持?如果是为了后者,为什么就不能权衡利弊、放低姿态,选择评审结果中的第一,接受产自中国的国外品牌?如果说供应商的错误和评审委员会的失误是事态结局的间接原因,那么采购人出尔反尔固执己见的直接原因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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