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虚惊”后为何废标了
10月23日,受某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其所需“信息化城市管理平台软硬件建设、呼叫中心、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但竞争性谈判结果出来没两天,××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遭到了H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而对于此起投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原以为除了两个“虚惊”外,不会有事,但结果却大出所料。
虚惊一:谈判没采购人代表
H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事由中称,被投诉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谈判小组的5名成员中没有采购人代表,有控制谈判结果之嫌。据了解,此次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小组里确实没采购人代表,原因是:采购单位欲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出差在外,便自行决定不参与竞争性谈判。
业内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成立谈判小组”已经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因此,竞争性谈判小组里必须有“采购人的代表”,毕竟采购单位是用户。
而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夏有奇看来,可以参与谈判是采购人的一种权力,如果采购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不加入竞争性谈判小组,那是采购人的选择,“采购人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书,把谈判事宜全权委托给谈判小组去完成。”
法律专家则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政府采购法》关于‘成立谈判小组’的规定,对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是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也是赋予采购人一种权力,权力行使与否是自愿的。”
而受理此起投诉的监管部门对此也表示了认可:“是采购人要放弃权力,被投诉人不该对此承担责任。”
虚惊二:成交产品或存风险
在投诉中,H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提出,成交人B电气总公司的软件系统平台数据库没有得到M公司的授权,如果采购人和成交人签订合同使用成交人的产品,采购人能否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存在相当的风险。
事实也确实是B公司的投标书中没有M公司的授权书。但评标专家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交的符合性资格文件对“厂家授权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但未作为必要性合格要求,在评标时作为技术偏离处理,在评分时已给予考虑。而且成交人提供的产品虽然不是M公司授权的,但也是正规的、合法的。
因此,监管部门对此投诉并没有支持。
“EAL3级认证”规定是败因
另外,投诉人还建议对成交人B公司提供的网络安全产品是否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EAL3级认证作详细调查。据投诉人介绍,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用户需求”第十五页对安全证书作出了“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EAL3级认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产品”的要求,而符合此要求的国内产品只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而据参与当次评标的专家介绍,除了B电气总公司外,其他报价人提供的网络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P,而通过EAL3级认证的防火墙产品是NGFW4000(V2.0)。评标专家认为,“EAL3级认证”是对单个产品的认证,而不是系列认证,因此,所有投标人提供的防火墙产品都没有取得“EAL3级”认证。基于这样的情况,评标专家在评分时进行了统一考虑。
但是法律专家却反对这样的做法:“如果国内产品中,只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通过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EAL3级认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那么,无论此次成交结果如何,此次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都存在问题,有指定供应商之嫌。另外,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谈判必须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为基础。既然所有投标人都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就应该取消谈判。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监管部门在审理此案时,也是因为这一投诉事由作出了废标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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