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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融”之举于法不通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12-19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中白纸黑字写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类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可为什么供应商A就可以不提供原件。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在某地冰柜项目采购活动中落标的供应商B提出质疑,并且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投诉,认为因为程序的不规范导致了中标结果的不合理。

  原来,该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为采购人采购冰柜,招标文件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但是A来投标时只带了复印件,原因是在这天该公司同时参加两个地方的招标活动,原件被带到另外一个招标现场了,希望评委通融一下。经过商议,评委对A放行,并提醒如果他中标了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原件。但当A成为第一预中标供应商后,却引起了落标供应商B的不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评委对A进行通融合理合法吗?

是人性化评审

  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同一家供应商一天参加几个采购活动的事实。

  所以,如果供应商无法在当天的采购活动中带来原件,也可以通融。针对这种情况,河南省焦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徐建升认为:“评委和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完全可以对这样的供应商说不,毕竟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做。但是考虑到供应商投标的实际情况,供应商来参加投标也是对政府采购的积极响应,应该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从和谐、人性化评审的角度考虑,对供应商进行通融也是可以理解的。

  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戈新美也认为,考虑到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这样的供应商暂时“放行”,但是必须写个保证书,如果证书有假,供应商自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违法律规定

  出于好心,评委甚至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不能按要求带来证件原件的供应商进行“人性化”放行,这在不少地方都存在。但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总让人感觉这种做法有点不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很容易因此招致落标供应商的投诉。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就极不赞同这种做法:“因为招标文件一经售出,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无论如何,评审专家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这是评审时必须遵循的一个准则。否则,就是程序不合法。”
 
  “如果招标文件中写的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供应商提供不了,不管是什么原因,该供应商因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已经没有了参评资格,都不能对其进行通融。”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说:“通融虽然人性化,与情说得过去,但是却因此没有了评审标准,与法说不通。因为程序的不合法,肯定会引来其他供应商的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因此有很多麻烦。”

采用折中办法

  考虑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予以通融,合情但不合法;一天同时参加几个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又的确存在。怎样保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又能维护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保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呢?

  余桂成结合当地经验建议:“可以不强调要证件原件,但为了保证证件的真实性,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复印件上加盖注册地工商登记部门的公章,或让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这样可能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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