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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是怎么上升为投诉的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03-02 16:2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6年10月7日,受某省卫生厅委托,××招标公司对2006年该省行政事业单位回风铁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11家供应商分别对回风铁炉采购项目的六个品目进行了投标。2006年11月1日,开标大会如期进行。其中,品目3和品目5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铸造厂,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品目3的投标未中标。

  中标公告发出后,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随即便对B铸造厂品目3的中标结果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B铸造厂生产条件极差;可以认为不具备生产能力”,“其样品与生产实物相差甚远,用不实数据再次欺骗投标公司有关专家,取得中标资格。”同年11月25日,××招标公司回函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维持品目3的中标单位仍为B铸造厂。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06年12月12日提起了投诉,把××招标公司和某省卫生厅都列为了投诉对象。

  据了解,引发这起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生产能力审查不全面不深入;其次,受理质疑太草率;最终监管部门的处理也再次出了问题。

能力审查掉以轻心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此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B铸造厂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在B铸造厂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关业绩及用户反馈的情况下,未对投标人B铸造厂的生产能力作认真的审查,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此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据了解,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B铸造厂并不具备履行本次生产回风铁炉投标合同的生产能力,且该厂在履行2005年生产回风铁炉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合同过程中,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书及合同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样的前提下,再次参与政府采购,显然不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在此次回风铁炉招标项目品目3和品目5的评审中,把关不严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调查行动为时过晚

  在这起投诉中,值得一提的是:某省卫生厅在招标公司受理质疑后,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投诉前,采取了行动——就H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信函反映的B铸造厂不具备批量生产回风铁炉问题,于12月3日至4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B铸造厂生产能力及履行2005年中标生产的回风铁炉的质量进行了实地调查和论证。某省卫生厅通过调查和论证后,发现B铸造厂厂房窄小,加工设备不齐,加工场地不够,设备陈旧,售后服务工作较差;履行2005年中标合同生产的回风铁炉不符合标书的要求。于是在2006年12月8日向××招标公司发出了“关于取消B铸造厂第一中标侯选人建议的函”。在监管部门的压力下,招标公司被迫于2006年12月11日致函政府采购管理处,报请依法取消B铸造厂的中标资格。

  试想,在接到质疑后,招标公司如能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如后来卫生厅采取的行动,抑或卫生厅的调查能早些进行,这起质疑怎么会上升到投诉呢?关于质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说:“既然有质疑,就说明代理机构的工作有做得不完善或者不到位的地方。所以应该欢迎质疑,质疑对我们的工作是一种提醒。没有必要畏惧质疑,有了问题就该及时解决;如果是误会也该及时消除误会。”

监管部门处理欠妥

  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后,监管部门随即分别对招标公司和B铸造厂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对招标公司处以相当于代理费用两倍的罚款,重新组织品目3和品目5的招标;对B铸造厂处以该次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禁止其在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位对此知情的专家说,上述处理结果可谓罚当其责,但监管部门责令 “该招标公司重新组织品目3和品目5的招标”的决定却是不合理的。取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后,应该直接让位列评审结果第二的投诉人获得品目3和品目5的中标资格。资格审查不严不是位列第二供应商的错,不应把采购失败的后果转嫁给位列第二的供应商,让其再次投入成本参与投标。

  业界专家呼吁,政府采购各方都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吃透了法律,才不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触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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