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诉也要依法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7-04-27 15: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07年2月,在某市一重点工程项目开标并宣布中标结果的第二天,该市市委办公室就接到了相关投诉。一位自称曾参加这次招标的省城某公司的李经理打来电话,说从投标单位报价的规律性分析,这次招标存在串标嫌疑,请求查处。市委领导得知此事后,指示“立即查实,从严处理”。于是该市从监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找到某公司,要求该公司李经理进一步提供有关线索。但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不承认曾对这次招标有过投诉,并声称公司没有“李经理”其人。因为找不到投诉人,调查组只好从进一步查找供应商报价的规律性入手。在发现供应商的报价的确存在某种规律性后,又对招标工作各个环节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期望能发现有关线索,却没有如愿。随后,调查组又找入围的三家投标单位了解情况,也没有找到能认定串标的有力证据。调查工作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也没能查出一个满意的结果,这项市重点工程项目却被长期地搁置,到现在也无法动工。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李经理”的投诉是否应被受理。2.面对本案的情况,财政部门应该如何做工作。
投诉应该无效
该市处理政府采购规纪违规行为的积极性虽然值得肯定,但却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受理供应商投诉是是财政部门的职责,也就是说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得不到及时明确的答复时,应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这在《政府采购法》及财库[2007]1号文件中都有明文规定。
第二,《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规定了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购的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而且,财政部财库[2007]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受理投诉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对照以上规定,“李经理”既没有经过书面质疑,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投诉,甚至连人也无法联系上,其投诉应该是无效的。
另外,为处理投诉,还贻误了工程建设的工期,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方面的浪费。
财政部门要敢于坚持
对于这个案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首先就要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财政部门,不仅要积极向人民群众和广大供应商宣传,还应当向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让他们也加深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了解。
第二,要增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财政部门要敢于坚持依法办事,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严格按政策法律的规定来处理。不能对相关领导办的“错事”听之任之,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三,要增强规范监管的实效性。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每个环节都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政策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质疑和投诉不可避免时,财政部门一方面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受理,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引导有关供应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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