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荒唐当然不敢备案
受采购人委托,去年南方某招标公司就当地法院机关物业管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司1月5日接到委托后,于1月7日在一家并非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1月29日,开标活动如期进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由招标公司在当地建设部门的专家库抽取的4名专家和招标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组成;采购活动结束后,招标公司也没到监管部门备案。但20天后,招标公司遭到了投诉……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当地监管部门指出,该招标公司“未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因为他们不久前刚对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关于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要求。
没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怎么会跑到建设部门的专家库中去抽取专家呢?真是不可思议!”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在他看来,《办法》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应犯这样的错误。除非是财政部门没有可抽取的专家,“即便如此,也应征得监管部门同意。”
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做评委 虽然大家都知道“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记者提起这件事时,还是有不少人感到惊讶:“竟有这等事,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怎可参与评标!”法律专家指出,《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四十五条还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作了明令禁止。
评标结束后就一了百了 据了解,在上述采购中,招标公司采购结果出来后,就给这次代理工作画上了句号。对此,监管部门提醒,采购结果出来后,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而对于上述采购,有法律专家笑言:“如此荒唐的代理行为,招标公司哪敢到监管部门去备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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