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为啥变成了“枷锁”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7-06-01 17: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月12日,受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对其所需医疗器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3月12日上午,开标仪式如期举行。开标仪式上,经过公证人员公证,宣布经过登记的众多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有效后,仪式进入唱标流程。然而,在公开唱标结束后,M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发现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密封条上注明开标地点”,而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注明此项时,“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其投标文件。”因此,M公司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视为不合格,无缘继续参加后面的评标程序。M公司不服,随即提出了质疑。后因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监管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根据18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初审,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因此,评标委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拒绝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于是驳回了M公司的投诉。
对此结果,供应商虽仍觉委屈,但对自己粗心造成的苦果,只得咽下。而采购中心人士也表示,对供应商很理解,因为毕竟供应商为参加项目,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连“门”都没能进,但标书就是这么规定的,因此也是爱莫能助。
透过此起案例,有3个问题值得探讨:一、唱标结束后,可否再判供应商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二、招标文件中,属于供应商权利的部分可否作强制性要求;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否放过开标现场的小细节。
逆流程操作值得商榷
“简直是莫明其妙嘛!”沿海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人士听完案例介绍后,感觉哭笑不得,你明明接受了人家投标文件,标书也拆封了,标也唱了,密封条没有写开标地点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而且公证机构比评标委员会更权威,评标委员会无权推翻公证机构的公证。”那么业界专家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是有待商榷的。”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是说,投标文件密封包括实质和形式两方面。如果实质密封有问题,其他程序,包括公证、唱标等,都不能构成标书有效的依据。但如果仅是封条标注中非实质的形式问题,如果一开始就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拒绝接受,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已经接受投标文件,并经过公证和唱标,这时已经进入开评标的实质流程了,再回头以密封条标注有问题为理由拒绝投标文件,这是有问题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密封不好,应该做无效标处理。但密封条漏写一个地点,不会对投标文件造成实质性损害。”
保护措施需要正确落实
对于这起案例,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这样说,既然招标文件事先有约定,那投标供应商就应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来准备,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没有什么大错,“虽然公证员粗心造成了错误,但招标文件的确是那样规定的,还得按招标文件进行处理。”
但也有专家不赞同以上观点。在这部分专家看来,在开标现场,不论有没有公证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让供应商互相监督检查,并对结果彼此签字证明,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应该推行全国统一的招投标文件格式范本,统一的文件袋,统一的封条,可以避免一个地方一个花样,导致供应商无所适从,在一些非关键点上出问题被淘汰。“流程、格式是招投标工作很重要的内容。但现在有过度强调的倾向。”法律和监管部门对于标书密封的相关规定,本意是要保护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不被泄漏。作为权利,供应商如自愿放弃,也无可厚非。但现在,这个本来是保护供应商权利的规定,被强化成了供应商的义务,如果遵行不当,反而要受到处罚。过度要求,导致保护供应商权益的文件密封要求,反而成了供应商的“枷锁”。
“小问题”有待“大注意”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陆律师认为,既然《招标文件》已经声明不按要求填写密封条内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M公司投标文件被拒绝是理所当然的。至于为什么要在唱完标后再回头来拒绝接受,“那是公证机构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公证机构疏于职责,进行了错误公证,要追究责任的话,公证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业内某评标专家则指出了采购中心的不足:“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无可厚非的。但从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到,采购中心的操作存在不成熟的地方。作为组织者,完全应该认真证观察场上的一切活动,公证人员的疏漏有必要进行提醒。”这位评标专家提醒,“不成熟,不严谨,容易引起不和谐”,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新形势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好各种预案,尤其在一些“小问题”上要引起“大注意”。通过精心准备,严格管理,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平台,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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