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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采购为何耗时1年多

作者:聂蕊 发布于:2007-07-17 10: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采购中心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教学黑板,共有8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其中包括6家本地供应商和2家外地供应商。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预中标公告。公告发布后,采购中心相继收到3家本地企业的质疑函后,又收到了本地5家企业递交的联名质疑函。采购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一一核实后,分别予以了答复,但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并不满意。很快5家供应商向监管部门联名递交了投诉书。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作出了“驳回投诉人投诉”的处理决定。

  但在5家联名投诉的供应商中,有3家供应商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公开审理后,驳回了3家供应商的诉讼请求。3家供应商不满一审判决,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以供应商败诉收场。
 
  这起看似简单却一波三折的黑板采购从采购中心发出投标邀请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共耗时一年零四个月。

  为什么一次黑板采购如此曲折离奇?据了解,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起诉、上诉的理由是,按照该市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入该市中小学的教学设备产品必须经过该市卫生局审查,并有该市卫生局要求的“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须符合卫生部《黑板安全卫生要求》,而公示的中标人并没有此资格;招标文件中要求粘结剂材料“有市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属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而所有投标人均无此检测证明。

  这起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该市出台的《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监督审查表》是否能作为资格文件?二、所有人都没有招标文件中的某项检测证明,招标是否应作废标处理?

误读招标文件 

  采购中心、监管部门和法院在处理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认为,此次招标工作是面向全国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对货物技术规格及要求的条款中只要求“有市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并没有限定市级范围。《政府采购法》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确立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制度,允许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需求,对供应商设定特殊资格条件,但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仅要求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等基本条件,并未设定其他特殊条件,更没把某市《学生用品及教学设备产品卫生审查表》作为投标的实质性要求。

  另外,公示的中标人提交了其所在省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这与其是否接受该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并无必然联系。

技术条款不废标 

  提出质疑、投诉、上诉的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对粘结剂材料“有市级卫生防疫站检测证明”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所有投标人均无此检测证明,招标应作废标处理。但有关专家指出,此项检测证明并没列入对供应商的实质性要求。作为技术性条款,只存在在评分时加分或扣分之说,不存在废标。该市法院在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认为,虽然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粘结剂材料的要求均未响应,但招标文件对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的要求中提出的“安装后的黑板要符合《黑板安全卫生要求》,整体有害物释放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已经在有关投标文件中得到了体现。鉴于此,评标委员会从专业技术层面出发,认为“有关投标文件不构成重大偏离,投标有效”的考虑并无不妥,也未损害投标人、采购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的要求。

  至此,耗时一年多,历经质疑、投诉、起诉、上诉的黑板采购案终于告终。事后采购人感慨地说:“正是这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市的黑板采购市场,才使得本市黑板采购价格从每平米200多元降为每平米100多元,黑板的价格才得以平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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