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评后的质疑上升到了投诉
受采购人委托,某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就其所需医疗设备进行公开招标。3月1日,该公司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中标公告。根据该公告,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为此次医疗设备采购的中标人。
3月2日,投标商某药械采供站(以下简称药械采供站)就此公告提出质疑,认为公告中标人深圳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质疑人药械采供站和与质疑事项有关方深圳公司携带样机于3月22日参加复评,深圳公司按时向评标委员会演示样机、接受询问,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在核查样机的基础上作出复评意见。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复评,中标结果应为排名第二的药械采供站。深圳公司对这个复评结果不满,于3月31日提出了质疑;4月31日,深圳公司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这是为什么呢?
未以妥善方式送达复函
据当地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公司在投诉中称,招标公司未按期答复。招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说,3月22日复评后,招标公司3月31日收到深圳公司关于评标“复议”结果的质疑书,招标公司依据3月22日评标委员会意见于4月9日形成了书面答复函,复函首页上写有接收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据其称由工作人员传真至深圳公司员工处,但深圳公司称至今尚未收到,此问题双方存在争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当地监管部门审理后认为,招标公司没有按时采用妥善的送达方式,事后也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属工作失误,因此责成招标公司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增强责任感,杜绝此类问题今后再次发生。
事实上,在先前药械采供站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也没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没按时发中标通知书
深圳公司在投诉中称,招标公司在通过网络发布中标结果后未向其下发中标通知书。在调查中,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解释说,他们本想次日就给深圳公司发中标通知书的,没想到第二天却收到了药械采供站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所以他们才没给深圳公司下发通知书的。
这一解释没有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认可,当地监管部门的主任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应及时更改
在审理此起投诉的过程中,当地监管部门还认为,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形成后,针对深圳公司就评标“复议”结果提出的质疑,招标公司调查、取证过程较长,致使未及时更改中标公告,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有关法规也不符。因此,当地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责成其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审理完这次投诉后,当地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一个问题:通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评”的方式是有待商榷的,因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评标前一直处于保密状态,但在中标结果中已经进行了公布。
这个时候再让这些评委进行同一项目的评审,其公平性、公正性是很难保证的。因此,如何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质量是政府采购领域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专家分别评审供应商合规吗
下一篇:标没了 供应商损失谁来赔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