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没了 供应商损失谁来赔
作者:文心 发布于:2007-09-18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张月做项目负责人两年了,最近遇到一个棘手的事儿。她负责的一个项目,从开标到签订采购合同一气呵成,非常顺利。但在采购合同签订一周后,采购项目却因故取消了。于是中标供应商便向张月所在的公司提出退回代理服务费的要求。张月非常纳闷,活儿都干完了,为何还要找他们公司退代理费?这代理服务费究竟该不该退?如果退,采购代理机构的损失由谁补偿?
该案例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不该退费这个问题适用哪部法律?二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是什么?三是采购任务取消,给采购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对于上述案例,几位专家的观点非常一致,都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必退回代理服务费,因为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了。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胡杰打比喻说,这就像婚姻介绍,经婚介公司介绍后双方结婚了,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又离婚,难道还能向婚姻介绍所要求退还介绍费?既然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就应该按《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合同双方的纠纷,中标供应商应该利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胡杰说,假如这个案子只是发出中标通知书,离签订采购合同还差一步,这个时候采购任务取消的话,采购代理机构要退回代理服务费,自己承担损失。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现在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可以这么认为,自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之时起,就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圆满完成了代理任务。既然代理服务已经提供,退还代理服务费又何从谈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进一步分析,中标供应商找代理机构要求退还代理服务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代理服务,与采购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协议。虽然如今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代理行为都没有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操作,都由中标供应商来缴付代理服务费,但何红锋指出,即使如此,提出退回代理服务费的要求也应该由采购人提出,而不是中标供应商。
在这个案例中,采购任务突然取消,中标供应商无疑是遭受损失的一方。那么这一损失该由谁来补偿呢?何红锋认为,应该由采购人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说中标供应商应该依据《合同法》向采购人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该违约行为是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只要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应当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采购人既然取消了采购任务,就应向供应商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合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这种情况很少,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自然灾害等。所以,在这个案例中,中标供应商应该依《合同法》找采购人赔偿损失,而不是找采购代理机构。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零报价违反四部法律
下一篇:降低门槛也必须告知吗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