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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门槛也必须告知吗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7-09-20 16: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明明给他们传真了招标文件的更正通知,他们却一口咬定没有收到。再说,更正的内容是把两条必备性条款改为参考性条款,对于供应商来说意味着投标门槛的降低,并没有什么坏的影响,他们为什么还要以如此恶劣的态度来指责我们,而且还向监管部门投诉?”接到赣州一医疗器械公司的投诉书副本之后,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小李委屈地说。

  原来,该政府采购中心刚刚为当地一家医院招标采购了一套医疗设备。发出招标公告之后,共有4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可是,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采购人认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供应商的投标门槛还可以再降低一些,于是把“14、*光栅:后分光模式,无相差蚀刻凹面光栅;16、*波长范围:单、双波长,340-800nm”的“*”去掉,由必备性条款改为了参考性条款。做出这一修改决定后,采购中心匆忙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4家供应商分别发去了更正公告的传真件,由于更正日期距离开标时间恰好还有15日,因此开标时间按原计划进行。

  开标当天,一切进展顺利。岂料评标结果“出炉”后的第三天,落标供应商赣州某医疗器械公司负责人却拿着修改前后的两份招标文件找到了采购中心,指责他们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自己不知修改的内容,而按照最初的招标文件投标,影响了其最终的投标结果。该公司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修改投标文件必须发公告,且书面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却没对他们尽到告知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此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招标采购单位本着降低供应商投标门槛的初衷,将必备性条款修改为参考性条款,必须告知潜在投标供应商吗?二、案例中的供应商坚持自己未收到招标文件书面更正通知,是否就意味着采购代理机构未尽到法定告知义务?

降低门槛应告知

  招标采购单位的一片好意,却遭遇供应商投诉,简单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舆论可能会暂时偏向招标采购单位。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法律专家指出,法律的规定是硬性的,没有适用情况的区别。因此,无论招标文件的修改性质如何,都必须在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告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位操作人员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这种将必备性条款修改为参考性条款的情况,供应商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反应,毕竟是投标门槛的降低,多数供应商都会表示欢迎。但也有例外——被修改的条款恰恰为某家投标供应商所长,可以增加他们中标的砝码,修改之后会使他们的优势丧失,他们也会抓住这些不放的。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胡杰提醒说,发布更正公告是政府采购所特有的。无论何种情形,只要修改了招标文件,为保险起见,还是应该发布更正公告并书面告知招标文件收受人。尤其是经常代理其他领域招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更是要注意政府采购这一特殊之处。

发更正应要求确认函

  对于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发了更正通知,而供应商说自己没收到的问题,有人认为采购中心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但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却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如果这种说法被认可的话,那在以后的招标文件更改中可能就会出现供应商借此大作文章,只要想推翻某个采购结果,就可以去否认自己收到了更正通知。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给供应商发去书面更正通知时,会在其中加入一条“应知条款”。

  即“此通知发出,请供应商回传确认。如本单位在某日前未收到回传确认书,视为供应商已收到更正通知。”“这确实是一个预防纠纷的办法。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日期内仍未收到确认,可再对供应商进行最后的电话提醒,防止供应商因确实未收到通知而影响投标。”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说。

  胡杰还认为,作为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更应该责成专人密切注意欲投标项目的一切动向。即使因意外未收到书面更正通知,由于指定媒体上已经发出了更正公告,工作细致的供应商也应该能够及时得知,以避免影响自己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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