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 合情更要合法
“连最基本的政府采购程序都搞错了,还说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看这个工作他们根本做不了。”不久前,×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一次电视机的询价采购后,供应商给出了这样一个评价。
据悉,受某县电视台的委托,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等离子电视机进行询价采购。8月7日,采购中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询价采购公告。根据采购公告,供应商购买询价采购文件的时间为8月7~13日;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是8月16日上午9时30分以前;供应商应对采购内容中所有设备进行报价,且须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在询价采购公告发布后,有5家公司到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了询价采购文件。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前,领取了询价文件的这5家公司都按时递交了报价文件。随后,采购中心也如期组织了询价采购活动。具体的询价活动是这样的:经现场公开报价后,由随机抽取的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审核了报价文件,然后便确定了T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结果公布后,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9日对采购的评判标准和评判的公正性向某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中心却没能给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满意的答复。8月26日,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当地采购局提起了投诉。
收到投诉后,财政局调查审理认为,此次询价采购活动采用先公开报价,后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审查资格,再由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价的程序不符。于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了“询价采购评审结果无效”、“撤销本项目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采购合同”的处理决定,并责令采购中心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上述询价采购活动中,财政局是从程序上来否定了采购中心组织的这次采购。事实上,采购中心在询价小组的组成上也是有问题的。因此,上述案例存在三个问题:一、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审查程序不合法。二、询价小组的组成不合法。三、当地财政局的投诉处理水平待提高。
不应先报价再审查资格
在上面的电视机采购中,采购中心的操作是先让供应商进行报价,然后再由“随机抽取的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审核报价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询价采购应先成立询价小组,然后由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由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符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不一定能进入报价环节,但案例中的询价采购却让供应商先报价,再成立询价小组去审核报价文件及供应商的资质,显然是不合法的。
询价小组不该只是3人
在此案例中,虽然当地财政局并没有否定采购中心询价小组的组成问题,但很明显,由“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相冲突的。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既然《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注明该法中的数字“以上”包括本数,那直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就不应该包括本数,既然是“3人以上的单数”,那至少也应该是5人。
处理违规须彻底
针对这起案例的投诉处理,业界专家指出,当地财政局还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遇到投诉,应该就项目的整个采购过程进行深入调查后,进行全面的分析。而不是发现了一个足以可以判废标的理由后,就直接判废标了事,因为有些采购活动存在的问题可能不是一个、两个。如果监管部门一次投诉处理只指出一个问题,对别的错误置之不理,那被投诉对象将来还会继续犯别的错误,监管部门就可能不得不再受理新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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