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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拒绝答复惹投诉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7-10-22 15: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采购人委托,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物业管理公开招标。8月13日,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后,得到了有关供应商的积极响应。截至投标时间,采购中心共收到11份有效投标文件。9月7日9时30分,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A、B、C三家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随后,采购中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和评审情况等有关材料交由采购人T单位审查并确定中标人。

  在审查中,T单位发现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C公司报价最低,价格是110万元,但其他方面不如排名第一的A公司。T单位项目负责人把情况告诉领导后,领导决定召开会议就此进行讨论,结果,与会人员一致认为A公司是更为理想的物业管理公司。



李华/漫画

  为节约经费,又能享受较好的物业管理服务,T单位就与A公司商量,让A公司把报价降低至C公司所报的价格。经多次协商,A公司同意按C公司的价格与T单位签定合同。于是,T单位书面通知采购中心确定A公司为中标人,项目中标金额是110万元。采购中心按T单位的书面通知给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A公司与T单位签定中标合同后,B公司了解到了A公司降价并中标的情况,于是向采购中心和T单位提出质疑。

  面对质疑,采购中心认为自己是按T单位的书面通知给A公司发中标通知书的,B公司只能向T单位质疑,于是拒绝答复。遭到采购中心的拒绝,B公司便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最终,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中心撤回中标通知书,T单位重新依法确定中标人。

  透过这起纷争,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一、采购单位可否根据自己的意愿就价格等事项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二、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降价谈判后确定的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三、出现上述情况,采购中心可否拒绝答复?

私下谈判错在先

  有关人士认为,采购单位是可以就价格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的。×省地震局工作人员王某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只能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那么采购人只要按照评标报告中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即可。因此,上述案例中,采购单位T只要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是排名第一的A就可以了。

  但法律专家指出,采购单位是绝对不能就价格和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对此问题,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采购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而不是最低评标价法,因此,价格最低的没排第一实属正常,采购单位不该就价格再进行谈判。案例中,A公司的价格虽然高于C公司的价格,但其他方面比C公司要好,在评审结束后让A公司在提供同样服务的前提下再去接受C公司的价格,显然是对A公司利益的损害。

变相认可也该罚

  针对上述采购中“采购人就价格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才确定的中标人,采购中心还予以通知”的情况,业内专家指出,既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进行谈判,那么采购结果中的价格就不该和唱标时的价格有出入。案例中,采购单位确定的中标人的价格和唱标时的价格出现不同,采购中心还进行了通知,这表示采购中心接受了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的谈判程序及结果,是对采购人违规行为的一种变相认可。因此,采购中心的“通知”行为也该受到相应处罚。

拒绝答复实不妥

  对于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答复”的问题,监管部门从业人员认为,中标通知书是由采购中心发出的,而中标价格又与唱标时的价格有出入。因此,供应商的质疑是有效的,采购中心应予以答复。业界专家建议,操作机构在采购中,遇到投诉时,最好先冷静分析,不太明白的,应先咨询法律专家,再决定受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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