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预算成交 招标公司专业水准堪忧
受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就其所需的交易大楼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据悉,采购人的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面积约18790平方米,造价约360万元。 8月13日,招标公司在政府采购指定的网络媒体及报刊上发布了采购公告。根据公告,投递文件的截止时间和竞争性谈判开始时间为8月2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8月24日,招标公司又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媒体发布了该项目的一个补充文件。在这个补充文件中,招标公司就采购文件做了包括工程图纸设计要求系统水管150以下采用PP-R管,指定品牌为上海×品牌;空调风管采用玻璃棉直接风管其材料采用酚醛材料成品风管;投标产品改用R22冷媒等六方面的修改。8月27日,招标公司如期举行了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次日,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拟成交公告,成交候选人的排名为:第一名Z公司成交金额为379万元;第二名X公司成交金额为316万元;第三名S公司成交金额为400万元,3个公司的品牌、产地是不同的。
根据拟成交公告,公示5天后,如无人提出异议,招标公司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确定以上拟成交候选人为最终成交供应商。事与愿违,公示之后,不仅排在第二名、第三名的供应商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其他参与的供应商也提出了不少异议。但招标公司表示,采购人对这样的结果很满意,这次采购也不存在问题。
因不满招标公司的答复,9月14日,供应商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财政局接到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核实,作出了“责令招标公司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法律专家指出,在这起采购中,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该招标公司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
超预算还成交
据了解,采购人就这个项目的预算为360万元,且没有更多资金可以支付。但根据招标公司的拟成交公告,首选的成交供应商却是报价近380万元的公司。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指出,《政府采购法》只是对招标采购中超预算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却没有对竞争性谈判超预算是否可以成交做出相关规定,但政府采购行为还得在预算范围内活动,否则成交后采购人没钱支付怎么办?
确定结果不合规
调查发现,在上述空调安装工程采购中,3个品牌的空调都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3家公司提出的服务也不相上下。而在质量方面,监管部门认为,由于品牌不一,质量无从比较。监管部门审理认为,招标公司应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中第三部分的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信息发布未统一
在上述采购中,招标公司发布采购公告时不仅在政府采购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了,还在政府采购指定的纸媒体上也进行了发布,但其后就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时,却只在网络媒体上公告。业界专家指出,这种信息发布已经前后矛盾了,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的渠道是不一样的,有些是通过网络,有些是通过传统的纸媒。招标公司既然将采购公告在纸媒体上发布,其后的补充或者修改文件也该在相应的纸媒体上发布。如果招标公司确定相关供应商都是在网络媒体上获得采购信息的,那开始的采购公告就没有必要在纸媒体上公告。
补充还指定品牌
虽然当地财政局在受理此起投诉时没有对招标公司补充文件中的系统水管指定上海×品牌提出异议,但业界专家还是就此提出了批评。业界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但是在采购实践中,指定品牌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另外,一些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没有直接指定品牌,但是对所投产品的某些部件往往也会提出品牌要求,这很容易最终造成指定品牌的现象,因为有些品牌的部件可能是某品牌特别采用的。
在这次采购中,有专家还对招标公司发布补充文件提出了异议,“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对招标公司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补充文件提出时限要求,但谈判前3天才进行修改补充,会造成某些供应商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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